海外投资环境

关于瑞典外资政策的调研报告

1970-01-01 08:33:27

 

[作 者:梁昊飞]

  一、瑞典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作为开放型经济体,瑞典实行高度自由化的贸易投资政策,不对产业划分禁止领域。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具备经济实力和资质条件,就可以投资各种产业。

  (二)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瑞典在产业领域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的限制政策,奉行非歧视原则,对不同产权和国籍的资本一视同仁。在具体操作上,瑞典仅对一些有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的投资项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军工、航空运输、海上作业、采矿、战略物资、出版、银行及保险等。限制手段主要是发放许可证和牌照的方式(筛选具备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只有获得许可才有资格进入这些行业)。

  此外,瑞典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所有企业建设新厂或扩建老厂,须获得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批准。根据劳动部和瑞典工业联合会所达成的协议,最大的170家制造厂的新投资地址,必须在初步计划阶段向劳动市场管理委员会咨询。而且,当外资在瑞购买土地时,需要获得当地政府批准。

  (三)鼓励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瑞典政府致力于宣传推广其尖端科技和优秀产业,鼓励内、外资进入信息通讯技术、电子、汽车、生命与生物科技、食品与林木加工等五大行业。

  二、瑞典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瑞典的法律,在瑞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被认为是瑞典的公司,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在法律上一视同仁,没有针对外资的专门优惠政策。瑞典的内、外资企业均可以获得同等经济资助,包括津贴、贷款和信用担保等。

  (一)产业政策。瑞典奉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没有产业上的优惠政策。

  (二) 地区政策。瑞典政府通过划定特定的区域来对投资进行引导和鼓励,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为一类地区,Dalarna等中部山地为二类地区,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区为临时补贴地区。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

  (三)投资鼓励措施。瑞典对在一类和二类地区进行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的企业给予补贴和贷款。在一类地区,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对其他企业的补贴达35%,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在二类地区,对企业的投资补贴为投资额的20%,贷款为投资额的30%。

  (四)开发鼓励措施。在补贴区域内进行产品开发、商标、专利、市场营销培训等投资的企业可获得补贴。在一类地区,中小企业可得补贴可达40%,其他企业为35%;在二类地区,补贴最高限额是批准投资额的20%。额外贷款可达总扶持金额的50%。

  (五)就业鼓励措施。在优惠地区提供新的长期就业机会的企业均可获得就业补贴,在5年期内递减发放。一类地区的新创就业机会可获补贴20万克朗;二类地区的新创就业机会可获补贴12万克朗。

  (六)减免社会福利税的鼓励措施。除某些产业和地区外,在一类和二类地区都可减免社会福利税(工资税),合10%。初级产业(采矿、钢铁、造纸和纸浆行业)不能获得减免优惠。

  (七)运输鼓励措施。在Norrland、Varmland和Dalarna大部分地区(均为一类和二类地区)的企业,可获得原材料和货物运输的补贴。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和运输距离远近,补贴幅度为运输净费用的10-50%。

  (八)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凡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克朗、资产不超过1500万克朗的中小企业,均可获得对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15%的补贴。

  (九)税务法规

  瑞典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8%,以应税净额计征。虽然瑞典没有“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允许企业结转部分利润作税前储备,这使得企业的实际税率降到了26%。而且一定数额的免征储备还可以补偿损失。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瑞典和许多国家达成税收协议。瑞典和中国于1986年签订了有关协定。

  此外,瑞典对内、外资企业提供了自由、宽松的经济制度环境。 在瑞典没有影响公司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外汇管制规定,也没有关于开设外汇帐户及在瑞典银行保持外汇平衡的法律规定,仅当外汇交易超过7.5万瑞典克朗(8.9万元人民币)时需报告瑞典中央银行。国家对利润的汇出、投资清算、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用的支付也没有限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向在瑞典外的母公司转移管理服务费用和研发支出等费用。投资基金的收益(如股票红利、利息)可以自由转移。外商独资公司可以从母公司或海外的信贷机构筹集外币贷款。

  三、设立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根据瑞典的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相同,且非常快捷便利。一般来讲,在瑞典经商无需营业执照,某些特殊领域像保险、银行、金融服务除外,但在其它欧盟国家获准经营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共同认可的执照在瑞典营业。外资公司如果希望在瑞典开展业务而尚未在瑞典成立公司的,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经营,这类分公司无需瑞典政府机构批准,只须在公司注册办公室登记即可。

  (一)注册设立方式。瑞典居民或外国投资者在瑞典公司注册办公室(原系瑞典专利及注册局公司部)登记,就可以设立公司。注册时仅需完成一些例行手续,如填写递交申请表等,注册费用为1000-2000克朗(1190-2380人民币)。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最少为10万瑞典克朗(11.9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需50万瑞典克朗(59.8万元人民币)。

  (二)买壳设立方式。该方式较之注册设立方式更为快捷、方便。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专门从事公司组建及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顾问公司,以买壳方式(购得已正式组建并注册登记的现有公司)设立企业,费用约10500克朗。

  (三)在瑞典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在瑞典投资设立企业的最基本形式是公司和社团组织。公司的种类有非贸易合伙公司、贸易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瑞典采用的唯一无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公司形式,也是最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分为私人和股份两种类别,其区别在于其能否向公众融资。瑞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股东没有限制,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例如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四、瑞典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为适应国际化经营,有效吸收和利用国际上的资金,瑞典在经历了100多年的向外投资和扩展后,80年代后期,对国内政策和经济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取消外汇管制;经济决策权下放和私营化,使得经济自由度处于西方国家前列,特别是在银行金融业、 电讯业、交通运输业、电力工业等领域。

  1991年的税制改革将公司所得税降至28%;取消外资在瑞典企业中的比例限制。

  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后,严格实行欧盟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如今外资在瑞典享有完全“国民待遇”,没有任何专门限制。

  瑞典有关外国投资的主要法规有:公司法、外汇管理法规、环境保护法规、 外国接管瑞典企业法、劳动法规。

  瑞典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机构是:投资促进署、瑞典银行(瑞典的中央银行)、工商部、专利和注册局、公司注册办公室、劳动市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


[信息来源:驻瑞典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