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瑞典历来奉行自由贸易和国际资本准入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瑞典对外资企业采取开放的态度,他们认为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带来新增资本、就业机会,以及新技术、市场营销技巧和管理经验等有利优势。此外,外资还有助于平衡贸易差额。作为EU、WTO和OECD等多边组织的成员国,瑞典实行完全市场经济和非歧视性原则,对不同产权和国籍的资本一视同仁,不会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外国企业,同时,也不会针对外资实行特殊鼓励优惠政策。
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统计,瑞典是波罗地海区域诸国中累计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一)产业政策。瑞典建立了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没有特殊的产业优惠政策。但瑞典政府致力于宣传推广其尖端科技和优秀产业,指导内、外资进入信息通讯技术、电子、汽车、生命与生物科技、食品与林木加工等五大行业。
总体上说,瑞典的所有产业都是对私人资本开放的,包括铁路、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这些曾为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在具体操作上,瑞典仅对一些有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的投资项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军工、航空运输、海上作业、采矿、战略物资、银行及保险等。限制手段主要是以发放许可证和牌照的方式筛选具备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只有获得许可才有资格进入这些行业。
(二)地区政策。由于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任何可能影响欧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举措(动用国家资源帮助特定产业或地区的行为)都是禁止的。不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七章的第一和第三条款,允许向那些生活水平低、失业率较严重的落后地区采取援助性政策,以帮助这些“欠受惠地区”(LFRs)的经济发展。同样地,也允许帮助某些特定经济地区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前提是这种帮助不能给欧洲共同市场的贸易条件和共同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在操作上,瑞典政府通过划定特定的区域来对投资进行引导和鼓励,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为一类地区,Dalarna等中部山地为二类地区,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区为临时补贴地区。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
(三)投资鼓励措施。瑞典不对外资所有权进行限制,允许100%的外资控股权。但依照欧盟规则,如果是并购投资,按瑞典法律需要报瑞典竞争署批准。
就鼓励性措施而言,瑞典对在一类和二类地区进行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的企业给予补贴和贷款。在一类地区,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对其他企业的补贴达35%,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在二类地区,对企业的投资补贴为投资额的20%,贷款为投资额的30%。
(四)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凡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克朗、资产不超过1500万克朗的中小企业,均可获得对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15%的补贴。
[信息来源:驻瑞典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