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法国投资简况

1970-01-01 08:33:27

 

  一、基本情况

  (一)法国是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法国是世界经济强国,对外国在法的直接投资基本实行国民待遇,每年吸引大量外国直接投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投资报告,由于受经济疲软的影响,2002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下跌了五分之一,跌至6,510 亿美元,这是1998 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这一年,法国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为520亿美元,虽比上年减少了37亿美元,但仍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总额的7.9%。

  (二)外资对法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法国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是为了借助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增长和发展。2001年法国吸引外资曾比1995年增加了二倍,外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5年的1.5%上升到2001年的4%,表明外资在法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断上升。2000年底,外资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5%,全国出口总额的40%,工业就业人数的30%。

  (三)外资来源

  法国外资主要来源于西欧、北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从国别看,2002年在法投资最多的国家依次是英国、德国、卢森堡、美国、荷兰、日本等国。
  
    (四)外资的行业分布

  外国在法投资的主要行业是商品服务、制造业、房地产、能源等。从行业角度看,外国在法投资的主要特点是:

  1、投向第三产业的外资在法国外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其中在商品服务业投资高达46%,非商品服务业投资占3.7%,两者相加为50%,第三产业吸收了外国投资的一半。

  2、以控股公司形式出现的外国直接投资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类投资的主角是一些英美大型投资公司和基金会,其资金大进大出,流动性很强。

    二、法国的投资环境

  (一)法国吸引外资的优势

  1、法国是欧盟第二大市场。
  法国面积55万平方公里,人口6100万。经合组织公布的世界经济实力排名显示, 法国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14313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排在美、日、德、英之后;法国也是世界贸易大国,2003年进出口总额6337亿美元。综合各种因素,法国是欧洲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市场。

  欧盟大市场是法国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一大优势。欧盟一体化程度高,居民购买力强,已经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人员自由流动,进入法国市场就等于进入了整个欧盟市场。欧元的顺利实施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欧盟东扩进展顺利,这都表明欧盟市场前景更加广阔。

  2、法国市场开放程度高
  法国对外资的开放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80年代后,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逐步放松对外资的限制,减少行政审批,加快吸引外资的步伐。1990年法国政府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公司投资项目(战略领域除外)免除行政审批,政府只在15天内根据投资登记表核查该公司是否属于欧盟国家,期限一到,政府未有反对意见,投资申请自动生效;已在法有投资的欧盟成员国公司,如新投资项目,免除15天审查期,合法登记后即生效;非欧盟成员国投资项目需1个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政府如无结论,申请即被认为获得通过。1996年,法国又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的行政审批,外资项目基本实行登记制。

  3、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有保障
  法国是“大陆法”体系的创始国,法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大陆法最典型的体现。各种经济和商业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

  4、基础设施完善
  法国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十分发达。全国已经形成密集的高速公路、铁路网络,并与周边国家路网相连。此外,法国的航空运输和海运也非常发达。

  5、科技发达,劳动生产率高
  法国在许多高科技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如核能、高速铁路、航空航天、精密仪器、医药、能源开发、农业和农食品加工、军工、电子技术、生物化工、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世界领先技术和成果。法国高等教育体系较完善,劳动力素质高,劳动生产率在世界居领先水平。

  (二)法国吸引外资的不利因素

  1、企业税赋沉重
  在法国投资企业的税赋构成主要包括公司税、增值税、职业税和各种强制性社会分摊金。税赋沉重已使法国的竞争力大打折扣。

  目前法国一般中小企业公司税税率为36.6%,营业额超过800万欧元的企业公司税率为41.6% ,未赢利或亏损企业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额(约800欧元)即可。

  增值税是法国最主要的消费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税收。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基本食品、书籍、药品、乡村旅馆、戏剧、音乐会等的税率为5.5%,其他商品及服务的税率为19.6%

  职业税是地方政府对从事职业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这一税种的主要承担者,金额根据房租价值、固定资产价值和工资总额计算。

  法国是个福利国家,人们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入学、住房等均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为支撑这一沉重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有人均须根据收入交纳社会分摊金,而雇主也要交纳按比例应承担的部分。雇主应承但的分摊金共有10多种,对企业形成沉重的负担,如一名雇员拿到净工资1000欧元,则雇主实际要支出约1800欧元。

  2、劳动力价格高,用工制度僵硬
  法国劳动力价格较高,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涨,目前为6.83欧元/小时,月毛工资近1000欧元,加上雇主须支付的各种分摊金,企业在人员方面的开支很大。

  法国用工制度僵死,雇人容易解雇难,雇主无权随意解雇员工。在法国,企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一是“重大过失原因”,即雇主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二是“经济原因”,即雇主须说明取消岗位的经济原因,且不能用新人来取代被解雇者,如企业随着经济状况好转欲恢复此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原来的雇员。僵死的用工制度和“铁饭碗”的存在是外国企业在法投资最大障碍之一。

  3、物价高,生活费用贵
  巴黎的物价和各种生活费用较高,在西欧名列前茅。虽然法国的食品价格不算太贵,但房租、汽油、交通、通讯费用较高,外企派驻的常驻人员开支较大,如果没有较大的营业额就难以支撑下去。

  4、外企常驻人员办签证和居留证难
  法国的移民政策很严,除欧盟成员国和美、日、加等少数发达国家外,法国对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限制很多。另外,“外国商人证”是法国对外企人员管理的特有措施。

  三、法国政府对外资的管理

  目前,调整法国吸引外资的法律文件是1966年12月28日第66-1008号法、1996年2月14日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2000-1223号。从这些法规的变化看,法国对外资越来越开放。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fond de commerce)、分公司或个人企业(entreprise à caractère personnel);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

  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不视为直接投资。
  
  (二)原则实现投资自由化

  目前,外国在法国进行直接投资基本上是自由的,只需在项目实施时进行行政申报(déclaration administrative)。对以下项目,行政申报的手续也给予免除。

  1、用于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建立新企业的投资,总金额低于152.45万欧元(原文1000万法郎,经折合);
  2、用于扩大公司、分公司或新企业业务经营的投资;
  3、用于增加对由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资本的投资,而且外国投资商已占有这家法国公司超过66.66%的资本或表决权;
  4、用于认购外国投资商控制的法国公司增资的投资,但该认购不会增加其占有的公司资本比例;
  5、属于一个集团内的公司间并购、增资、经营权转让等直接投资活动;
  6、外国投资商向其所控制的法国企业,进行与贷款、预借款、担保、债权合并或放弃、为分公司提供资助或赠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7、由企业直接完成的除了建造商品房(用于销售或出租)之外的其它不动产投资活动;
  8、由手工艺企业、零售商店、旅馆、餐馆及专营石材服务性企业实现的金额在152.45万欧元(原文1000万法郎,经折合)以下的投资活动;
  9、购买非葡萄种植的农业土地。

  (三)外资进入某些行业仍然受到限制

  从原则上看,外商可在法可自由投资,实际上,法国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法国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历和职业经验审查、事先行政申报、特别资格或许可制度,及商人证制度等。另外,在法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员须拥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法签定双边协议国家的公民。

  1、实施行政管理并限定从业人员国籍
  实施行政管理并限定从业人员国籍的行业主要有:私人侦探、保险、赌场、市场和公共道路上的商业、运输代理、视听通讯、保险经纪人、货物代理、饮料和烟草零售、法语报刊、保安、通信、演出、药品零售等。

  实施行政管理但不限定从业人员国籍的行业包括::模特公司、旅行社、艺术品经营、商业、房地产、驾校、旧货、技术检测、理发、金融信贷、影院经营、展览、汽车维修保养、旅馆、车辆租赁、眼镜店、电影制作、饭店、公路客运和货运等。

  对其它行业,理论上外资可以自由进入,但外国人在法执业必须事先申领商人证。

  2、商人证制度
  除非有特例,所有拟在法国从事工业、商业活动的外国人均需申领标有“商人”字样的特别身份证,俗称商人证。
 
  原则上,以个人名义从事工商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及负责法人管理、经营的外籍合伙人或其他外籍人应持有商人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等必须持有商人证。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欧盟各国、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公民、有关协议或协定规定的外国人(安道尔、摩纳哥和阿尔及利亚公民)和持有长期居留证的外国人均不须申领商人证。享受双边协议之规定的外国人须申领商人证后方可在法从事工商等活动。

  原则上,在审查外国人下列事项后即签发商人证:遵守规定的从业条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业)、拟从事的活动不违反公共秩序、没有禁止其在法经商的判决或决定等。

  四、法国政府鼓励投资的措施

  法国推出的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待遇

  1、“总部”(QG)特殊税收待遇:为鼓励跨国公司将欧洲地区总部设在法国,法国政府给予其税收便利,即“总部”型企业可以和法国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一般为总部日常支出的8%)。

  2、“商品分拨中心”特殊税收待遇:“商品分拨中心”只能对商品进行储存、保鲜保质、贴标签等,不能进行加工。这类企业也可以同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一般为日常开支的5%)。

  3、“优先发展地区”税收优惠待遇:“优先发展地区”是那些失业率高、犯罪率高和移民比例高的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包括三类;领土整治鼓励发展地区、乡村优先发展地区、城市复兴区段。对在上述地区投资的新项目,政府为其提供贷款利息补贴,个人或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收入少缴25%的所得税。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助

  在国家确定的某些落后地区,凡在工业、商业领域投资在300万欧元以上,创造就业20个的企业可享受国家领土整治奖金,每个雇员1万欧元左右;法国一些大区设立了“创造就业奖励金”,规定凡年营业额在4500万欧元以下,新创1-30个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提供“创造就业奖励金”,每个新增就业补贴额1500-6000欧元不等。

  五、设立“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加强对吸引外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宣传

  (一)成立背景

  1969年,地区行动和国土整治局在纽约设立了第一个办事处,揭开了法国吸引外资的序幕,在随后的几年中,东京、法兰克福、英国、瑞典、瑞士等办事处也都先后成立。这些办事处称为“在法国投资处”,作为使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专门负责吸引外资工作。
  
  80年代末,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为国际资本来欧洲投资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1992年法国政府决定进一步放松对外资的政策限制,并在经财部设立了国际投资大使一职,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和地区行动和国土整治局合作,向国际投资者宣传推介法国,主持并协调部内各单位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

  同年,地区行动和国土整治局又支持成立了“在法投资网络”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了所有地方经济发展部门、工业企业、与外资有关的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协会宗旨是共同组织宣传推介活动并猎寻潜在投资者。

  为改善法国投资政策宣传,提高效率,2001年5月15日,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新的经济管理措施法令, 规定设立统一的国家级招商引资促进机构,同年10月,原有招商引资机构合并正式组建了“法国国际投资署”。

  (二)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法国国际投资署”为工商性质的公共机构,接受经济财政部和国土整治部双重领导,总部设在巴黎,另外还在10几个发达国家设有办事处。国外办事处就是前面所说的“在法国投资处”,主要分布在北美、欧洲和亚洲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任务是寻找、联络潜在投资企业并为其来法投资提供协助。另外,AFII还与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签定协议,请其所属驻外经商机构密切跟踪驻在国投资者动态。

  目前,法国各地方政府共设立了120个“发展局”,人员总数达1200人,它们负责本地的吸引外资工作,也被指定为AFII的地方联络办事处。因此,通过地方联络办事处,AFII直接或间接地与有关地方各单位开展密切合作,如共同制定各地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利用法国或国外展览会及其他机会共同举办宣传推介活动并调查了解国外企业的投资动向,在“项目引导和跟踪委员会”机制内管理有关项目,以及对已在法的外国投资实施动态跟踪。

  (三)目标和任务

  该署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向投资者和媒体宣传推介法国;猎寻在国际间转移的项目;协调企业、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基础设施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协调各地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跟踪、研究国际投资趋势和影响投资地点选择的因素。

  需要补充的是,法国部分行业,如餐馆、烟酒零售、药店、发廊等经营有专门的规定。

  投资预先审批:涉及敏感部门的投资需先获得经财部的批准。

  1、投资参与法国公共部门行使权力的项目(此处指可能会影响法国法规,尤其是有关税法和金融机构监管法规实施的投资项目),即使该投资项目是临时的;

  2、对于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安全和卫生的投资项目;

  3、投资项目涉及武器、弹药的研发、生产和贸易,以及出于军事目的,或制造战争器材的火药和爆炸物。

  上述方面的投资申报,经财部收到后一个月内如未答复拒绝,将视为获得通过;除非在此期间,经财部部长要求延长考虑时间。

  此外,参照1966年12月28日第66-1008法令第5-1条款,即主管行政部门对于可能会损害国家基本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具有其它手段处置的规定,新政令也赋予经财部这方面更多的处置权力,尤其是外商投资事先未办理申请许可,或申请许可被拒绝,经财部有权禁止这样的项目,也可以让外商修改投资项目,或者让外商将有关项目恢复到以前的状况,所需费用由外商自理。按新规定,如果经财部决定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应首先给外国投资商15天时间准备,之后才能发出禁令。


[信息来源:驻法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