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赴德投资须知

1970-01-01 08:33:27

 


  一、德国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

  德国政府欢迎并鼓励外国投资商到德国投资经商。德各州和主要城市都设有经济促进公司,经济促进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和银行为促进外商投资而建立的非盈利机构。各地的投资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投资补贴较高,投资补贴额主要取决于创造就业岗位的多少。外商如想在德投资经商,只须向当地主管经济的机构登记备案,由有关部门颁发营业登记证,并通知德国税务局。但以下行业或经营项目须有特许才能开业: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须具备行业技师证(Meisterbrief);货运、客运、出租车及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外商在德投资经商必须同当地公司一样遵守德国的法律规定,依法经营和纳税,其雇员也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

  二、外国企业在德设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1、代表处(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局(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2、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

  3、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当地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国内所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在汉堡设有支行(Hamburg Branch)。以中远德国公司为例,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每年的会计报表缮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统一税等由总公司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在当地地方法院(Amtsgericht)工商登记处(Handelsregisterstelle)登记注册,领取工商登记号码(Handelsregisternummer);同时,还需在当地经济秩序局(Wirtschafts-und Ordnungsamt)或营业登记管理局(Gewerbeamt,因各地机构设置不同而异)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


[信息来源: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