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的FDI政策

1970-01-01 08:33:27

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成员国,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海外投资者的青睐,吸引的外商投资金额连续增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马来西亚”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以下将从投资政策、投资促进与便利化、竞争政策、税收政策、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感的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投资促进与便利化

 

投资促进措施只有在拥有更宽泛的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下才能取得成功,而并不能代替那些能够创造成熟、广阔商业环境的措施。但投资促进措施在吸引新投资者进入更小更偏远的市场方面是有着刺激作用的。

 

    可以从是否建立投资促进机构及其运行状况、如何简化行政流程、如何保持与投资者、国际类似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沟通等方面考量。

 

    1.投资促进机构(IPA)

 

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是马来西亚促进与协调工业发展的主要政府机关。它是对有意在马来西亚开设制造业与相关服务业项目的投资者的第一个接触点。在MIDA设有客户服务中心,以提高MIDA服务质量和速度,满足来马来西亚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士的需要。MIDA总部在吉隆坡,有完善的全球网络,美国有5个办事处,欧洲5个,亚  太地区6个,国内有十个州办事处。

 

此外,截止到20067月,马来西亚在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设立“一站式中心”,以处理建筑计划申请和占地许可。对于申请土地转让与土地用途转变问题开设快速通道系统,并制定国家经济计划局作为该类申请问题的一站式处理中心。此外某些州政府还设立了自己的投资促进处,以方便和促进本州的投资活动。

 

2.简化申请及获得批准的行政程序

 

有关工业执照、奖励、税收豁免等的申请表格均可在MIDA网站轻松获得,及各类表格的使用指南。简化申请和获批程序,以最小化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建立快速通道机制,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具体;a.对于申请非敏感行业的工业执照,均可以按照快速通道机制,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b.对于小型企业申请相关奖励,也将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c.对于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减免申请,将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3.联系沟通

 

马来西亚政府不断通过各种磋商途径从商业界取得回应,如定期举行政府与私人界的对话活动,让不同的商业团体能够发表他们的看法,并对涉及其利益的政府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组织多个贸易与投资代表团出访美国(包括东、西海岸)、意大利、德国、英国、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加拿大、中国大陆、中国香港、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省、柬埔寨、越南、印尼和澳大利亚等,以便利马来西亚贸易与投资活动。

 

在国内外举办各种投资研讨会和商务会议,促进贸易投资。具体:在上述各国均举办过研讨会,向与会者发布马来西亚最新的投资信息。在土耳其、中国大陆、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政府还与外国企业举行过圆桌会议或单独会议。此外,特定项目代表团还被派往过到德国、瑞典、日本、印度、韩国、中国台湾省和美国,与有兴趣投资马来西亚的企业接触。

 

每年主动向东盟(ASEAN)提供有关本国的投资信息资料、统计数据及其他文献,实现东盟成员国内部的投资数据资料的可比性,向东盟每年出版的《东盟投资》和《东盟的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提供投资统计数据和资料。

 

同时,马来西亚政府支持并参加东盟项下的、藉以提高官员投资促进水平的HRD培训项目。另外向东盟秘书处和东盟网站提供及时更新的投资信息。

 

竞争政策

 

    1.放宽行业限制

 

不断调整“否定列表”、“敏感列表”和“除外列表”的内容。2004年,马来政府将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产业及服务业列入“敏感列表”中,进行检查。

 

   2.放宽股权限制

 

    为保证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2003617起,外资可拥有100%的股权,不管是新投资项目还是原有项目的扩增,同时也不论该企业或该项目的出口比例。

 

3.放宽当地含量限制

 

根据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要求,马来西亚从200211废止了在投资问题上的本地含量要求,并于20031231日起取消了强制于汽车行业上的本地采购要求。

 

4放宽技术要求方面的限制

 

20021016起,不再要求制造业企业在签署技术转让协议前一定要先获得政府许可;同时允许制造业企业可以进口或使用二手机器,而不再要求其必须获得政府许可。

 

    5.放宽出口要求的限制

 

2003617起,对于制造业内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扩增等不再有出口要求的限制。对于现有企业负有出口比例要求的,可以申请减免出口要求。

 

    6.放宽外汇控制及国内银行外币帐户的管理

 

200341起,经批准的营运总部可以保有的隔夜出口外币金额由原来的7千万美元限额,提高至1亿美元的限额,同时由银行向非居民的本币贷款额,提高至l千万林吉特。2005721起,马来西亚放弃了钉住汇率制,根据一揽子主要外币,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税收政策

 

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率为28%,通用于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根据马来西亚政府《1986年投资促进法》和《1967年所得税法》,为制造业项目提供广泛的税务奖励,主要有新兴工业地位、投资赋税减免、再投资减免、高科技产业奖励、策略性项目奖励和给予设立国际或地区服务相关作业的奖励。

 

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感的政策

 

越来越多的政府认识到,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标准都是不妥的。

 

为实现一个在环境上的健康持续的发展,马来西亚政府为环境的保护制定了所需的法律和行政上的框架。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案的计划早期就要注意到环境因素。污染控制方面,为尽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有时需要对生产流程进行改变。把预防污染看作是生产的一部分,关注点则在再循环利用上。《1974年环境素质法》及其附属条例,如《1979年污水与工业废水条例》、《1978年清洁空气条例》、《1999年冷媒管理条例》、《1999年卤化烃管理条例》等分别就环境冲击评估、项目坐落地点评估、污染控制、监督及自我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

 

人力资源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当马来西亚本地缺乏某种技能时,可以允许外国制造业公司雇佣外籍员工。缴足股本200万美元或以上的外国公司可获准10个外籍员工职位,其中5个可以是永久为外籍员工保留的关键性职位。
   
来源:《中国外资》2007.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