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根据《俄联邦外国投资法》,除俄联邦法律另有例外规定,为俄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不低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例外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其目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和道德原则,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
--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性例外即附加优惠应符合俄联邦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对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额在10%以上、并用所获得的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完全享受《俄联邦外资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国家保障包括: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保障外国投资者用各种方式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在其财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时获得赔偿;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不因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保障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使用和向俄联邦境外汇出其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保障外国投资者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联邦境内的器材和文件形式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出俄联邦境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的权利;保障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外资法》规定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包括:可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和俄联邦税法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提供海关税费优惠;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各项优惠,有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保障并可用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外资法》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是指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约合41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最低投资额不少于1亿卢布(约合41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对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实行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联邦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在优先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后,如果俄联邦政府颁布关于调整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新的俄联法律法规或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补充,使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执行优先投资项目中的税赋总额加大,或对在俄联邦的外国投资的禁令和限制增多,则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修改和补充在投资项目回收期(最长不超过7年)内将不适用于执行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对于回收期超过7年的优先投资项目,如果其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俄联邦政府可延长对参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
优先投资项目清单由俄联邦政府制定并公布。目前该清单尚未出台。
此外,有关特别经济区的联邦法(如《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为特别经济区的投资者提供了专门的关税和税收优惠,《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及其修改和补充法为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的投资者规定了较为优惠和便利的条件。
来源:商务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