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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出入境管理法

1970-01-01 08:33:27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行政执法工作,便利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近年来,俄罗斯先后颁布了《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商品和车辆出入俄联邦国(关)境作出规定。此外,1999年7月通过的联邦法《关于对"外汇调控与管制法"的补充规定》,对外国公民携带外汇现金通过俄联邦海关作出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

    俄国家杜马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俄总统于同年8月15日签发了《关于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的联邦法,该法后来几经修订并考虑了俄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1月15日颁布的第2-П号有关决定。

    该法规定每个人都能从俄联邦自由离境,俄联邦公民有权自由返回俄联邦境内。该规则分为8个部分:1.总则;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对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8.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

  1.总则

  第1条
  根据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本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包括过境)程序。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部分与本联邦法不同,则应按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进行调节。

  第2条
  俄联邦公民出境权利不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之外的限制。俄联邦公民不可被剥夺进入俄联邦国境的权利。俄联邦公民出境不应使本人、其配偶或亲属在享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中所规定的权利时受到限制。

  第3条
  依据《俄联邦国界法》和本俄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时俄联邦国界的交界规则。

  第4条
  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受俄联邦保护和庇护。俄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俄联邦公民并按本俄联邦法和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办法对俄联邦公民予以庇护。

  第5条
  如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俄联邦采取外交、经济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处该国家领土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第6条
  俄联邦公民凭证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入俄联邦国境。本联邦法规定办理、发放和没收上述证件的规则。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入、出俄联邦国境时须出示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以及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门或俄联邦外交部签发的签证(以下简称为俄签证)。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申请进入俄联邦国境工作,则须获得联邦移民行政机关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发放的许可方可获得俄签证。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家庭成员。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运送旅客的交通部门有义务检查签证或其他进入外国国境的许可。

  依据本联邦法和俄联邦政府命令规定发放俄签证的规则。

  2.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7条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须持有证明其俄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8条
  根据俄联邦公民的书面申请,由位于俄联邦境内的内务部门、俄联邦外交部,以及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俄联邦境外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发放护照。

  如法律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至满18周岁,由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向其发放护照。

  居留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由位于该公民所处国家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发放护照。

  俄联邦外交部可根据派遣俄联邦公民赴俄联邦境外并根据俄联邦政府命令所做规定在俄联邦外交部登记的组织递交的书面申请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从事军务和从事与在俄联邦境外完成职能或任务有关的活动的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也可根据俄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以及规则和条件,为在上述联邦行政机关作为军人或公民服役(工作)的俄联邦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第9条
  俄联邦公民在办理护照时须在范本格式申请中注明本人姓、名、父称(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居住地,近10年期间的工作(服役、学习)地点,并出示证明其身份的主要证件。申请须附有个人照片和证明办理护照时缴纳国家税费(在俄联邦境内办理护照时)或领事税费(在俄联邦境外办理护照时)的文件,以及证明其缴纳护照工本费的文件。

  第10条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办理护照,有效期为5年。

  递交申请的日期指的是按照办理文件的范本格式递交本联邦法第9条中规定的所有文件以及照片之日。

  如在居住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居留地递交办理护照申请,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期限不应超过4个月。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如持有与必需紧急治疗、重病或近亲死亡有关且必需出俄联邦国境等情况相关证明文件,自递交申请之日起,办理护照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在本联邦法第15条中规定的情况下,或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情况下,不为该未成年公民办理护照,同时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注明拒办理由的通知书。

  第11条
  如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遗失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海员护照),有关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其发放证明其身份的临时证件,并授予该公民进入(返回)俄联邦国境的权利。由俄联邦政府决定办理此类证件的规则和证件形式。

  如原发放的护照未过有效期,或护照持有者遗失护照后未声明出境护照失效,不得办理新护照,但本条第三部分注明的情况除外。

  如俄联邦公民的活动需经常出俄联邦国境(每个月不少于一次),而该公民无权获得外交或公务护照,根据派遣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申请,可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第二本护照,且第二本护照有效期到期日须与原发放护照的有效期到期日一致。

  第12条
  俄联邦外交部向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其他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在俄联邦境外执行公务而享有豁免权的俄联邦公民,俄联邦总统,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任期内),俄联邦政府成员,俄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法官,俄联邦总检察长,俄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以及其他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А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人员,及俄联邦外交部外交官和外交信使发放外交护照。

  拥有外交护照并派往俄联邦境外俄联邦官方机关或俄联邦设在俄境外国际机构中的机关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或随行时,也可获得外交护照。

  行使根据《俄联邦公务原则》联邦法规定属于Б、В类国家职务范畴的俄联邦国家职务或俄联邦主体国家职务的公务人员及与其随行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行政技术职务工作人员和俄联邦总统办公厅专职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工作人员,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工作人员,俄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俄联邦宪法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俄联邦最高仲裁法庭工作人员,俄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职员和以下俄联邦公民,包括到俄联邦境外服军役的军人,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及俄联邦官方机关及在俄联邦境外的国际组织所设俄联邦官方机关的行政技术职务编制内工作人员,均可获得俄联邦外交部发放的公务护照,但其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本条第三部分规定拥有公务护照的俄联邦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该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限超过1年时,可获得公务护照。

  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为俄联邦所有,在到俄联邦境外公出期满后应交还给派遣俄联邦公民到俄联邦境外公出的组织。

  第13条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是乘船出、入俄联邦国境的有效证件。
  根据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8号公约)规定,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持有者凭执行船务的可信证明有权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独自或作为团体成员出、入俄联邦国境。

  由具备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权限的联邦行政机关办理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并将其发给在俄联邦境外航行的俄罗斯上船舶工作或被俄罗斯船主派往他国船舶上工作,在执行船务中作为学员及被派往船上完成辅助任务的属管理海运和河运及捕鱼业的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管理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等俄联邦公民,以及其他适用于1958年有关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海员的俄联邦公民。

  第14条
  俄联邦公民,包括派出执行公务的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费用依照在俄联邦境外获得医疗救护的医疗保险单或其替代证明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或由邀请俄联邦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偿付为俄联邦公民提供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不具备本条第一部分列举的证明,俄联邦公民应自行承担在俄联邦境外获取医疗救护的费用。
如俄联邦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应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为在外国境内的俄联邦公民提供保险事务的帮助。

  3.俄联邦公民出境规则

  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权利在下列情形下受到临时限制:

  1)接触按俄联邦国家机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而签定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劳动合同,其限制期限从最后一次与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接触之日起不超过5年,??直至劳动合同或本联邦法规定的限制期满。

  如保护国家机密各部门联合委员会规定特别重要或绝密情报保持密级,则劳动合同中指明的限制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可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各部门联合委员会加以延长。限制出境期限从最后一次接触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之日起不应超过10年,其中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限制期限。

  2)根据俄联邦法律服军役或被派遣从事相应文职,??直至军役或文职服役期满。

  3)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4)因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5)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6)在办理出俄联邦国境的证件时提供的个人情况明显不实,??直至办理证件的机构在一个月内解决问题。

  第16条
  在本联邦法第15条规定的临时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所有情形下,内务机关应向俄联邦公民发送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和限制期限,限制决定的日期和登记编号,限制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组织的全称和法定地址。

  第17条
  掌握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公民以及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接触上述情报的公民可就其被限制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决定向由俄联邦政府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须审议该申诉并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可以向法院申诉不允许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决定。

  第18条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保存,直至限制期满。

  如因本联邦法第15条第3-5款规定的原因限制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该公民的护照应由授权机关没收并交予发放护照的国家机关。

  由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边防机关和海关、俄联邦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理由决定没收俄联邦公民的护照。

  第19条
  除暂时应召入伍的人员外,俄联邦军队军人及规定服军役的联邦行政机关军人,凭俄联邦政府规定规则办理的指挥部许可出俄联邦国境。

  第20条
  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时须与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同行。如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出俄联邦国境,除护照外,该公民应持有上述人士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并注明出境期限和计划前往国的公证书,如未成年公民出俄联邦国境的期限超过3个月,保护和监护机关应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对上述同意加以证实。

  第21条
  如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声明不同意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出俄联邦国境,则按法律程序决定该公民能否出俄联邦国境。

  第22条
  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对出俄联邦国境的未成年俄联邦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并保护其在俄联邦境外的权利和法律权益。

  当组织未成年俄联邦公民团体出境时,在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没有同行的情形下,由出境团体负责人承担法律代理人的义务。

  第23条
  法律承认的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根据其父母、收养人或保护人的申请可在有能力保障无行为能力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围人员安全的成年人陪同下出俄联邦国境。

  4.办理和发放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24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外国公民可持俄签证并凭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无国籍人士可持俄签证并凭其居住国相关机关发放的证明其身份并为俄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入、出俄联邦国境。

  根据本联邦法所规定的理由,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

  第25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本人或通过代理人)向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的书面请求是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有意根据俄罗斯自然人或法人的邀请入俄联邦国境,办理此类邀请的规则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按规定方式办理的旅游合同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办理入俄联邦国境的根据。

  5.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入、出俄联邦国境规则

  第26条
  在下列情形下有可能不允许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俄联邦国境:

  1)申请俄签证时不能证明具备可供在俄联邦境内居住和出俄联邦国境所需的资金或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规则出示提供上述资金的担保。

  2)在通过俄联邦边界的口岸时违反俄联邦边界过境法规,海关法规,检疫标准,??直至消除违反行为。

  3)提供明显不实的个人情况或入境目的。

  第27条
  在下列情形下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不允许进入俄联邦国境:

  1)为保障国家安全。

  2)在上一次逗留俄联邦境内期间因实施严重或极其严重罪行而被依照俄联邦法律判刑,或在上一次逗留期间被强制驱逐出境,??在刑满5年内或被强制驱逐出境满1年内不得入境。

  3)无法出示依据俄联邦法律获取俄签证所需的文件,??直至出示所需文件。

  4)申请3个月以上签证时无法出示对病毒感染免疫的证书。

  第28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出俄联邦国境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受到限制:

  1)根据俄联邦法律因犯罪嫌疑而被拘留或成为被告,??直至案件作出结论或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因在俄联邦境内犯罪而被判刑,??直至刑期届满或解除。

  3)逃避承担法院判决所判给的义务,??直至承担义务或各方达成协议。

  4)未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直至履行上述义务。

  6.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规则

  第29条
  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时通常无权停留。

  根据俄罗斯过境签证、按行程与俄联邦相邻国家入境签证或目的国签证,及出俄联邦国境的有效乘车票据或在俄联邦境内换乘地点获取有效乘车票据的担保证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前往目的国时允许乘坐各类交通工具。

  第30条
  如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根据其出示的有理由的申请和证明其停留必要性的文件,可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发放在俄联邦境内停留的签证。

  第31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下列情形下可无签证通过俄联邦国境过境:

  1)通过俄联邦国境乘空中交通工具直飞。

  2)搭乘国际航班在俄联邦境内的机场转机,并持有以规定方式办理的有权入目的国国境的文件和机票,从抵达之时起至该机票标明的从在俄联邦境内转机的机场起飞日期不超过24小时,但被迫停留的情况除外。

  3)俄联邦与其居住国签署相关国际条约。

  第32条
  在下列情形下在居民点停留24小时以上可视为被迫停留:

  1)发生妨碍火车、汽车、船舶或飞机运行的自然灾害。

  2)有关交通工具零件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到损坏,必须进行修理。

  3)发生疾病,根据医生诊断,病人继续行程会危害其生命和健康。

  4)在转乘地点从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发生未预见到的耽搁。

  在被迫停留时,在被迫停留地的内务机关根据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申请办理在俄联邦境内停留所需文件和延长俄过境签证的有效期。

  7.公职人员、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违反本联邦法应负的责任

  第33条
    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违反本联邦法,应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34条
  如俄联邦机关或公职人员违反办理入俄联邦国境和(或)出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则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本人利益。

  第35条
  由于公职人员的过失,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违反出俄联邦国境和(或)入俄联邦国境法律时,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由公职人员承担因其决定而给上述人士造成(未造成)损失所需承担的物质和其他责任。

  8.结束条款

  第36条
  本联邦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37条
  本联邦法自生效之日起承认:

  1) 下列命令失效:
  1992年12月22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在俄联邦境内生效的命令》;

  《关于俄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代表的地位和国家杜马议员地位》联邦法第37条。

  2) 下列苏联法令在俄联邦境内失效:

  1991年5月20日苏联法律《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

  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命令《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规则》第1-5条;

  1981年6月24日苏联法律《外国公民在苏联的法律地位》中第三章《外国公民出入苏联国境》。

  第38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属于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情报或绝密情报的组织应根据本联邦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与其曾接触以及重新接触上述情报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39条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现行出俄联邦国境和入俄联邦国境的规则,保留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以及办理和发放上述证件的国家行政机关的限制规定。

  第40条
  要求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俄联邦主体国家机关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颁布自属范畴内的法令。

  二、《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

  2000年2月8日,俄海关开始实行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境新规则。1999年11月24日俄国家海关第815号命令批准了这项新规则,2000年1月14日俄司法部对其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2048)。

  自然人运送商品出入境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1.不管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运送商品是否随身携带,其免税重量限额为50公斤,价值限额为1000美元;如果商品超过上述限额但总重量不超过200公斤、总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则超过部分应按海关估价30%征收关税,但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

  2.如果自然人本人未曾出境,但却从境外购置商品,包括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或根据商品样本购置商品,亦即商品由他人从境外转寄给该自然人,则这类商品应按通常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

  3.取消对难民、被迫难民、从外国迁居俄罗斯常住者免税输入商品的限制,而不管上述迁居者原居住何国(原先对非独联体国家的上述迁居者曾规定免税输入商品的价值限额为10000美元),同时将上述人员可享受的关税及税收优惠期从1年增加到3年(从入境的第一天算起)。

  4.自然人可免税带入的酒从每人5公升减少到2公升,香烟和雪茄烟从每人1000支减少到400支,但取消对带入车用汽油和个人首饰的限制。

  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俄国家海关委《关于批准"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的命令》(1999年11月24日,第815号)

  上述第815号命令由俄国家海关委主席瓦宁签发,其目的是为了实施1999年7月10日俄联邦政府第783号《关于批准"自然人运送商品通过俄联邦关境条例"的决定》,并使俄国家海关委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与该政府决定取得一致。这项命令除了正式批准《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外,还确定了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转寄商品时进行书面申报的格式及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输入车辆(应具备海关签发的车辆证书)时应按自然人申报轿车(税则号列为8702和8703)的程序进行申报,并且宣布1994年8月15日俄国家海关委第408号《关于自然人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的命令》以及1996年10月18日第645号《关于对第408号命令进行修改补充的命令》即告失效。

  (二)《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
《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共分7个部分:1.总则;2.商品用途;3.商品输入;4.商品输出;5.临时输入(输出);6.向难民、被迫移民、迁居俄联邦或外国常住者提供的关税及税收优惠;7.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括号内系注明所在条款):

  1.总则部分

  本规则只对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商业活动的商品适用(1.3.款)。

  本规则所指的"全额关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海关应征收的其他税(1.5.)。

  如果自然人输入商品的总价值(不管是否随身携带)超过10000美元和(或)总重量超过200公斤,则其超过3.1.(в)款规定限额的部分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а.)。

  如果入境商品(包括按俄联邦法律认定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不是自然人本人过境时输入的,而是通过转寄等方式输入的,则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б.)。

  如果出境商品的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超过部分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в.)。

  如果自然人运送商品通过俄联邦过境时系随身携带,则不向其征收海关手续费,否则应征收相当于商品海关估价0.1%的海关手续费(用卢布征收);如果商品通过关境时不在海关确定的地点和不在海关工作时间内办理报关清关手续,则应征收相当于商品海关估价0.2%的手续费(用卢布征收)(1.9.)。

  如果自然人通过关境运送的商品是受俄其他国家机关监督的,则必须提交上述国家机关签发的许可注明(1.10.)。

  本规则不适用于自然人以国际邮件方式转寄的商品,也不适用于自然人按税则号列为8702、8703的商品通过关境运送的轿车(1.12.)。

  按本规则输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输出俄联邦关境时不退还入境时所缴纳或向其征收的关税和税费(1.13.)。

  2.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输入或输出的商品的用途

  海关官员应按照国际惯例并根据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的性质、数量、频率和自然人出入境的有关情况,在没有理由认为出入关境的商品不是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的情况下来确定其商品的用途(2.1.)。

  如果自然人输入(输出)俄联邦关境的商品完全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与获取收入无关,这种商品应视为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商品,适用于本规则(2.2.)。

  海关官员确定出入境商品的用途时可注意下列因素:(а)出入境商品性质;(б)商品数量;(в)商品出入境频率;(г)自然人出入境有关情况;(д)不存在出入境商品不是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用的根据(2.3.)。

  在必要时,运送商品出入境的自然人应确认商品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品活动(2.4.)。

  3.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

  自然人不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完全免交关税和税费:

  (а)商品是在自然人本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输入的,不管商品是否由其本人随身携带;

  (б)所输入的商品及其数量符合附件1的规定;

  (в)不管自然人输入商品时是否随身携带,均可免税输入总价值1000美元(含)、总重量50公斤(含)的商品。在境外连续逗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俄常住居民可免税输入总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含)的商品,而不管其总重量多数及是否随身携带。难民、被迫难民、从外国迁居俄罗斯常住者可免税输入其入境前曾使用和购置的商品,不受价值和重量限制;上述难民、被迫难民、迁居者在第二次及以后输入俄联邦并随身携带的商品时,不要求其本人亲自通过俄联邦关境(3.1.)。

  如果自然人本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输入的商品总价值和(或)总重量超过3.1.(в)款的规定,但不超过10000美元(含)和200公斤,对超过部分应按海关估价的30%征税,但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3.2.)。

  对俄联邦法律认定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其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和(或)总重量超过200公斤,应按商品海关估价的30%征税(3.3.)。

  4.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输出俄联邦关境
    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包括转寄)免税输出总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含)的商品(4.1.)。

  5.按简化、优惠程序临时输入(输出)商品

  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可临时免税输入(输出)其自用的商品,但须在最初入境(出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这类商品的大致清单见附件2。临时输入的商品不得变卖和转让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5.1.)。只有在俄联邦境外有长期居住地的自然人可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临时出境的自然人可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临时输出俄联邦关境(5.2.)。

  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输入(输出)商品需经海关许可,其期限不得超过自然人在俄联邦境内(临时逗留国)考虑各种有关因素而需实际逗留的期限(5.3.)。

  如果有理由认为临时输入的商品不可能重新输出,只有在保证缴纳关税和税费的情况下海关方能允许商品临时输入(5.4.)。

  如果不履行5.1.款的条件,如果临时输入的商品不按5.3.款规定的期限输出俄联邦关境,则应按1.7.款和3.1.至3.3.款的有关规定征税(5.5.)。

  6.向按简化、优惠程序输入商品的法定难民、被迫难民、迁居俄联邦或外国的常住者提供关税及税收优惠的条件 (因这部分内容与我关系不大,故从略。)

  7.结束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自然人运送的商品实行通常外贸货物的管理办法,包括关税调节、非关税调节、税收及报关清关等方面的一般程序及条件:

  (а)自然人申报或海关认定商品系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

  (б)入境商品的数量超过附件1规定的限额,则应对超过限额部分实行上述管理办法;

  (в)自然人拒绝使用简化、优惠程序(7.1.)。

  自然人如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便不能向海关申请按自由流通、复进口、过境、海关仓库、免税店、海关境内加工、海关监督下加工、临时输入(输出)、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海关境外加工、出口、复出口等方式放行商品(7.2.)。

  自然人提供俄罗斯联邦与关税同盟成员国(注:关税同盟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5国组成)交界的海关输入和输出产自上述国家或在上述国家境内放行以便自由流通的商品,其出入境程序应按俄国家海关委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调节(7.4.)。

  附件:

  1. 可免税输入的商品清单

  品名 税则号列 每人可免税输入数量
  酒 220300;2204;2205;220600;
  2208(220890910、220890990除外) 2公升
  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2402 400支

  2. 允许免税临时输入(输出)的商品大致清单

  序号 品名
  1 衣服
  2 梳洗化妆用品
  3 个人首饰
  4 照相机、电影摄像机、胶卷、摄像带及附件(合理数量)
  5 便携式幻灯机、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幻灯片、电影胶片(合理数量)
  6 摄像机、便携式录像机及摄像带、录像带(合理数量)
  7 便携式乐器
  8 便携式唱机及唱片
  9 便携式录音、放音设备(包括口述录音机)及录音带
  10 便携式收音机
  11 便携式电视机
  12 便携式打字机
  13 便携式计算器
  14 便携式电子计算机
  15 望远镜
  16 幼儿车
  17 轮椅
  18 体育用品(如帐篷等)、旅游用具、鱼杆、登山用具、潜泳用具、体育枪械、自行车、皮划艇、划艇(长度不超过5.5米)、雪橇、网球拍、冲浪板、高尔夫球用具、滑翔机、三角滑翔机
  19 便携式透析器及类似医疗器械及其所需材料
  20 其他个人用品

  三、《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

  2000年3月2日,俄海关开始实行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境新规则。1999年11月24日俄国家海关委第814号命令批准了这项新规则,2000年2月18日俄司法部对其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2125)。

  自然人运送车辆出入境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新规则取消了对某些居民运送车辆出入境时的优惠,只对难民和被迫难民保留优惠待遇,其他所有居民都享受同一待遇:从去年9月16日起,对自然人通过关境时从境外输入出厂3年以上的车辆(即《海关税则》所指的"使用过的车辆",或俗称"旧车")统一实行较低的关税和税费,排量不超过2500毫升的,每毫升交税0.85欧元;排量超过2500毫升的,每毫升交税1.4欧元;如输入外国产的新车辆,或者自然人本人未通过俄联邦关境而将其车辆输入,应缴纳全额关税;如输入俄新产车辆,每毫升排量应交税1欧元;由于俄对独联体其他国家产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因此对输入上述国家产的车辆只征收相当于车辆海关估价0.1%的报关费和消费税(后者只在排量超过2500毫升时征收)。另外,按照1996年7月18日俄联邦政府决定,在境外连续逗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俄公民(如海员、外交官等),可按关税和税费优惠条件带入俄境内排量小于1600毫升的车辆,这项规定从今年1月16日起也已取消。

  2.难民和被迫移民可免税输入1台入境前购置的俄产或独联体其他国家产的车辆,享受免税的期限为其取得难民或被迫移民地位之日起3年以内。新规则还允许上述人员可在入境后1年内提交本人的地位证明,并据此返还其车辆入境时已缴纳的关税和税费。

  3.车辆临时输入的程序有所变化。俄联邦境外常住居民可免税临时输入1台车辆,免税期为1年。此后还可办理2次延期,每次最多可延期1年,但每次均须缴纳全额关税的一半。

  4.为防止有人重复享受车辆免税临时输入的优惠,新规则不允许同一车辆在相隔半年时间内再次免税临时输入。

  5.为防止有人同时从不同口岸免税临时输入多台车辆,新规则只允许自然人通过关境时临时输入1台车辆。

  6.新规则更加明确详细地规定了海关官员应如何对自然人输入和输出车辆的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逃税的漏洞。

  这项新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俄国家海关委《关于批准"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的命令》(1999年11月24日,第814号)(见2000年3月第6期俄《海关通报》)

  上述第814号命令由俄国家海关委主席瓦宁签发,其目的是为了实施1999年7月10日俄联邦政府第783号《关于批准"自然人运送商品通过俄联邦关境条例"的决定》,并使俄国家海关委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与该政府决定取得一致。这项命令除了正式批准《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外,还宣布俄关境海关委1994年8月15日第416号命令、1997年1月30日第35号命令即告失效。

  (二)《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

  本规则分为5个部分:1.总则;2.车辆输入;3.车辆输出;4.车辆出入境的海关手续;5.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括号内系注明所在条款):

  1.总则

  本规则只对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车辆适用(1.1.)。

  本规则所指"车辆"是指税则号列为8702和8703的轿车。所指"新车辆"是指出厂3年以内(含)的车辆,不管其行驶里程多少。所指"全额关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海关应征收的其他税(1.2.)。

  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可按简化、优惠程序办理。简化、优惠程序包括全部或部分免缴关税和税费,或者使用统一的关税和税费税率,也包括根据俄联邦海关法不对商品采取经济政策措施。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出入境的车辆,其关税和税费应加计征收并开具海关收据(1.3.)。

  出入境的自然人车辆如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车辆出入境的规定,或者自然人拒绝使用简化、优惠程序,则应对其实行通常外贸货物的管理办法,包括关税调节、非关税调节、税收及报关清单等方面的一般程序及条件。对这类车辆的报关清关手续应依照俄国家海关委的其他法律法规办理(1.4.)。

  不适用于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车辆,以及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汽车零部件(包括备件),自然人应依据俄国家海关委有关自然人运送商品通过俄联邦关境的其他法律法规按简化、优惠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1.5.)。

  2.车辆输入俄联邦关境

  通过俄联邦关境的自然人输入车辆时(新车辆除外),不管车辆产自何国,凡排量不超过2500毫升(含)的,均应缴纳统一税率的关税及税费(每毫升0.85欧元),排量超过2500毫升的,税率为每毫升1.4欧元,但2.3.至2.6.款、2.8.1.及2.1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2.1.)。

  通过俄联邦关境的自然人输入外国所产的新车辆时,应缴纳全额关税,如输入俄罗斯所产的新车辆,则应缴纳统一税率的关税及税费(每毫升1欧元),但2.3.、2.4.、2.6.及2.8.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2.2.)。

  法定难民或被迫移民可以任何方式免税输入其入境前所购置的俄罗斯或独联体其他国家所产的车辆,但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人员在取得难民或被迫移民地位之日起的3年内可享受本规则规定的关税优惠,但前提条件是其车辆报关清关时其上述地位仍保持不变(2.3.)。

  从外国迁居俄罗斯常住地的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免税输入其入境前所购置的俄罗斯或独联体其他国家所产的车辆,但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人员在其因迁居而首次入境,或获得居住证,或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可享受本规则规定的关税优惠(2.4。)。

  常住俄联邦的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免税输入产自前苏联或在前苏联境内自由放行的,最晚从1991年12月31日(含)其即属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车辆(2.5.)。

  常住俄联邦境内的自然人可在通过俄联邦关境时免税临时输入已在外国办理登记的1台车辆,以其在俄联邦逗留期间为限,最多不超过1年(含),其前提条件是在此期限内,该车辆未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未变卖和转让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在遵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1年内允许办理延长免税临时输入车辆的期限。如临时输入期限超过1年,还允许办理2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同时每次办理延期时应缴纳50%的全额关税。在临时输入期满之前车辆必须输出俄联邦境外,已缴纳的关税在车辆输出时也不予退还。

  自然人将其车辆临时输入俄联邦关境不少于半年后,将其车辆返回俄联邦境外,从该车辆输出俄联邦关境之日起的半年内不允许该车辆再次免税临时输入。

  在俄联邦境外常住并在俄联邦境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临时登记的人员可以任何方式输入车辆。在其他情况下,只有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方能临时输入车辆。

  经海关同意并按2.1.和2.2.款有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费及履行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将其变卖,转让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2.6.)。

  在俄联邦常住的自然人不能临时输入车辆,但2.8.1及2.8.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2.7.)。

  自然人从加里宁格勒州及俄联邦其他地区向俄联邦其他口岸输入车辆,如该车辆在上述地区入境时曾享受自由关税区的优惠关税待遇的,应按2.1.及2.2.款规定对其征收关税和税费,而不考虑其输入的目的、情况及期限(2.8.)。

  在加里宁格勒州常住的自然人可免税向俄联邦其他口岸临时输入曾在加里宁格勒州入境时享受过自由关税区待遇并按规定程序在该州境内的交警所办理过登记的车辆,期限不超过2个月(含),其条件是保证缴纳关税或提交承诺按俄国家海关委规定程序将车辆返回加里宁格勒州的保证书。上述车辆不能在加里宁格勒州境外变卖、转让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如不履行上述条件,包括如车辆不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前返回该州原地的,均应按2.1.及2.2.款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税费(2.8.1.)。

  上述2.8.1.款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与加里宁格勒州类似的享受自由关税区待遇的俄联邦其他地区(2.8.2.).

  2.1.、2.2.及2.8.款所规定的统一税率及免税事项只适用于自然人输入1台车辆(2.9.)。

  自然人从独联体其他国家向俄联邦输入上述国家所产的车辆时,不管其出厂时间早晚,均可缴纳全额关税,而不需要按2.1.款规定缴纳统一税率的关税和税费,俄海关须负责依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有关从上述国家进口其所产商品的应税税种及税率向自然人征收相应的税费(2.11.)。

  3.车辆输出俄联邦关境

  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从俄联邦关境免税输出1台车辆(3.1.)。
常住俄联邦的自然人可在通过俄联邦关境时免税临时输出1台已在俄联邦境内登记的车辆,供其在国外临时逗留期间使用(3.2.)。

  自然人临时输出俄联邦关境的车辆可免税重新输入俄联邦关境,但必须在海关办理其车辆临时输出申报单之日起1年内将该车辆输入(3.3.)。

  4.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的海关手续
  (略)

  5.结束条款

  自然人如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车辆出入俄联邦关境,便不能向海关申请按自由流通、复进口、过境、海关仓库、免税店、海关境内加工、海关监督下加工、临时输入(输出)、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海关境外加工、出口、复出口等方式将车辆输入和输出俄联邦关境(5.1.)。
车辆输入和输出俄联邦关境所产生的维修事项应依照俄国家海关委的其他法律法规办理(5.2.)。

  四、关于外国公民携带外汇现金出入俄海关有关规定

  1999年7月5日通过的第128-ф3号联邦法《关于对"外汇调控与管制法"的补充规定》对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通过俄联邦海关作了相关规定,现报上《关于外国公民(自然人-非驻外人员)携带外汇现金出入俄联邦的办法》:

  1.带入外汇现金

  自然人-非驻外人员携带外汇进入俄罗斯联邦不受限制。

  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是否书面申报带入俄联邦的外汇现金。若自然人计划把上述外汇再带出俄联邦,则必须书面申报其带入的外汇现金。书面申报时须办理旅客海关申报单,此单是确认该旅客将外汇现金带入俄联邦的证明文件。

  除旅客海关申报单外,TC-28式证明书也是确认旅客将外汇现金带入俄联邦的证明文件。当旅客海关申报单中所申报数额超过等值于10000美元外汇时,由海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该证明书。TC-28证明书也可以在自然人带入任何数目的外汇现金时,根据其个人意愿,予以办理。

  2.从俄联邦携带外汇现金出境

  自然人和非驻外人员可带出俄联邦的外汇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先前带入外汇的数额或通过银行至俄联邦的外汇数额,并须提供确认其带入或汇入俄联邦外汇的证明文件。

  当带出俄联邦的外汇现金数额超过等同于1500美元的数额时,自然人和非驻外人员须填写旅客海关申报单,并连同证明带入或汇入外汇现金的文件一起,提供给海关工作人员。

  带出俄联邦的外汇现金不超过等同于1500美元外汇现金的自然人可以不填写旅客海关申报单,带出上述外汇时须交给海关工作人员确认带入或汇入该外汇的证明文件。

  确认带入俄联邦外汇现金的文件为:
  -旅客海关申报单(见第1条);
  -TC-28式证明书(如果有该证明书);

  确认自然人通过银行汇入俄联邦外汇的证明文件有:
  -若未设立外汇帐户,须有No0406007式证明书,证明的第七行须有标注:《境外汇款收讫》。
  -若外汇汇款至俄联邦授权银行的外汇帐户上,须有证明从银行帐户上提取外汇、授权银行确认该外汇汇入俄联邦并确认此外汇从帐户上提走的No0406007式证明书。

  先前由白俄罗斯带入俄联邦的外汇现金,带出俄联邦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白俄罗斯授权银行发给的No0406007式证明书;
  -白俄罗斯海关部门办理的、确认自然人将外汇带入白俄罗斯的海关申报单。

  若自然人-非驻外人员没有文件证明带入或汇入外汇,则不许带外汇现金出境。该外汇可转交给

  陪同人员或由海关部门收取保存并开具TC-21式收据。

  自然人从俄联邦带出外汇信用卡、借贷卡和外汇旅行支票可不受限制。带出旅行支票须持俄联邦授权银行发给的No0406007式证明书。

信息来源:驻俄罗斯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