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菲律宾矿业法规

1970-01-01 08:33:27

一、法规

(一)《菲律宾宪法》1987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团(菲方至少占60%股份)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可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石油田和其他矿物油。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可以获得私有土地,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租借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期50年,每次可续延25年。

(二)《菲律宾矿业法》1995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许可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1.勘探许可(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的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如经勘探发现矿藏具有矿业开发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持有者可提出矿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可申请将勘探许可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勘探许可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非金属矿)或8年(金属矿)。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2)海洋,在海岸线500米以外,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2.采矿协议(MA )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包括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合作生产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1)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菲政府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所有MPSA必须向矿业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矿业局局长或矿业局地区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转让。在申请等待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期间,矿业局局长可签发临时勘探许可(TEP),有效期1年。如MPSA申请批准,则从MPSA的勘探其中扣除;如未批准,则自动失效。MPSA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MPSA期满后,由政府或其委托承包商(公共竞标中的最高标价者)经营,MPSA原始承包商有权在偿还所有合理费用后以最高标价继续取得该MPSA。在勘探期间,承包商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合同区域,勘探结束后,必须放弃可研报告以外的面积。最终MPSA区域为:金属矿5000公顷、非金属矿2000公顷。

(2)合作生产协议(CPA)

  由政府和承包商签订,政府提供采矿投入而不是矿产资源。

(3)合资协议(JVA)

  政府和承包商组建合资公司,政府按投入资产分享收益,同时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

3.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FTAA)

    由菲律宾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最低额定股本400万美元。FTAA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等矿,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4.矿产加工许可(MPP)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每次可以延期5年,但总期限不超过25年。

(三)环境法规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其下属的环境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协助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1.环境影响效果系统(EIS)
  资源开发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在项目开始前必须获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境遵守证书(ECC)。ECC表明所进行的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
的负面影响;项目遵守EIS的全部要求,并执行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ECC包括项目执行前和过程中应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条件,以及项目结束阶段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 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
3. 有毒、危险和核废物控制法
4. 清洁空气法
5. 清洁水法
6. 污染控制法
7. 水法
8. 国家环境使用者费(NEUF)

二、矿业投资担保及优惠政策

(一)根据矿业法,承包商在采矿协议下,享有以下投资担保:

1.投资回收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收益按投资币种,以回收日的汇率现金回收;

2.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所得按投资币种,以汇出日的汇率汇出;

3.外贷权

  投资者有权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由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债;

4.免于没收权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按当日汇价,按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的等值补偿;

5.免于征用权

  政府不得征用外国投资和企业资产,在国家处于战争和紧急状态期间需征用的,政府将在征用时或战争和紧急状态结束后给予投资者公正补偿。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按投资币种汇出征用财产的等值补偿;

6.保密权

  在项目期间,政府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对任何由承包商按照矿业法和其执行规定提供的保密信息保密。

(二)菲律宾矿业法规定的矿业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IPP)中。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在采矿协议和FTAA下可享有综合投资法(OIC)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勘探许可只享有财政优惠)。按投资法规定,获得优惠鼓励的矿业企业必须在投资署注册。只有菲律宾人或菲律宾企业(菲律宾人股份至少占60%,并由菲人拥有和掌管30年)可以享受优惠,100%出口企业不在此列。但如果企业产品出口达70%以上或是先锋项目(生产在菲律宾没进行过商业化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未在菲律宾试用过技术、配方、加工和生产计划)可以享受优惠

  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税期:自商业运行之日起,先锋公司6年免缴所得税,非先锋公司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所得税免税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经营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企业扩展经营规模,视其扩展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可再延长3年,但不享有额外的工资增加费用减免。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
得税不超过8年。
2.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备件和消耗品免税;
3.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但不能与所得
税免税期同时使用(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4.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5.使用保税仓库的企业,进口寄存设备备件免税;
6.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免码头税和各项出口税费;
7.自注册之日起,先锋企业6年内,非先锋企业4年内免地方税;
8.自注册或商业运营之日起10年内,进口繁殖和遗传材料免税。

享有以下非税收优惠:

1.对进口设备、备件、原材料和消耗品,出口加工产品简化海关手续;
2.不限制使用寄存设备,必须签订再出口合同;
3.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4.有权根据海关的规定,使用保税工厂和仓库。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三、税收与费用

  矿业开发收益的60%用于菲律宾政府和人民。

(一)应缴付中央政府的税费

1.所得税: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2.矿产品税:
(1)煤和焦炭10比索/吨;
(2)所有非金属矿产品,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3)所有金属矿产品,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4)石油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的3%,由买主支付。

3.关税: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4.增值税: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

5.采矿特许税;

6.印花税;

7.资本增值税。

(二)应缴付地方政府的税费

1.营业税;
2.不动产税;
3.注册费;
4.占用费
  承包商占用土地缴纳土地占用费。矿产储备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勘探按每年每公顷5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
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5.公共税;
6.其他当地税 。

(三)扣缴税费

1.薪水总额;
2.银行利息收益;
3.技术转让特许税;
4.外债利息支付;
5.外国股东股息;
6.本金汇出。

(四)其他税费

1.FTAA中政府分成;
2.土地使用费;
3.土著人费;
4.社会发展计划费;
5.环境保护费;
6.矿业技术和地球科学研发费;
7.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执行《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每年支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用于帮助矿区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福利,促进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1.通过修建社区学校、医院、教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系统、社区住房、培训设施等公共设施,增强矿区及临近社区的发展;

2.通过为研究院校提供设备和资金;向菲律宾人推广矿业加工技术、环保措施和社区发展计划;出版科技刊物普及矿业知识等手段,促进当地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

3.优先雇佣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鼓励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各环节的实习和管理;

4.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当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

5.在合同终止前1年内,向地方政府移交基础设施和设备,保证矿业持续生产。

(二)《安全与环保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照执行,主要包括:

1.禁止16岁以下人员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人员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2.超过50名工人的矿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工作经验的职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领班;

3.地区办公室指导人员可以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情况,要求承包商做出补救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并可暂停采矿作业,直到危险解除

4.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须及时报告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在矿业合同或许可期内保护环境,并制定环保计划。在承包商或被准许人提交矿业合同或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准证,及环保计划。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费用。

(三)采矿辅助权利

1.伐木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按需要采伐树木,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

2.用水权
  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重新分配水资源;

3.附属设施建造权
  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铁路、废物堆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等基础设施,及水
井、隧洞、渠道、新河床等工程;

4.拥有爆炸物权
  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

5.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信息来源:驻菲律宾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