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巴西的外资法和外汇市场
一、外资与外汇
巴西的外资法规定,外资是指“不经巴西外汇支出而进入巴西的,旨在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商品、机器和设备;或用于巴西经济运作的外来金融资源及货币资源。上述商品、机器、设备、金融资源及货币资源的所有权应属于居住、定居或总部在巴西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巴西对外汇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除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之外)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帐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但是,外汇买卖比较自由。目前,巴西有两种法定外汇市场:商业外汇市场和旅游外汇市场。它们由中央银行进行规范,并实行浮动汇率制。
“商业汇率”,又称“金融汇率”,实行自由浮动。该汇率主要用于:
a)进出口贸易发生的外汇兑换,凭进口许可证可购买外汇;
b)投资进入巴西的外国货币的外汇兑换;
c)巴西自然人或法人的外币贷款;
d)经巴西外汇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向外汇款。“旅游汇率”,也实行自由浮动, 主要用于旅游行业的外汇兑换。
进入巴西“商业汇率”市场在某些情况下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而巴西“旅游汇率”的使用则无需申请批准。
汇兑操作通过外汇买卖合同进行。此外,巴西存在外汇“平行市场”,其实是黑市,报纸每日公布“平行市场”价格。目前,其汇价同法定外汇市场价相差无几。
二、外资注册
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由巴西央行颁发外国投资证明,注明投资的外国货币金额及相应的巴币金额。外资在投资利润汇出、撤资或用利润再投资时需出示该证明。
三、外国货币投资
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进行的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入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
四、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
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
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五、在资本市场的投资
在巴西有价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身必须是投资公司、拥有投资基金、持有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有效证件、具有外国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等。
六、利润汇出
按规定,外资企业利润的支配及汇出金额不受限制。自1996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利润汇出不必交纳源头所得税(Imposto de Renda na Fonte)。
七、利润的再投资
根据外资法,利润的再投资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巴西的投资企业,将所获取的利润进行企业再生产投资或投资巴西国内其它行业”。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把利润汇出而将其投资在巴西,那么这部分利润可作为外国资本进行外资注册。
八、撤资
在央行注册的外资可以随时撤回原始国,无须事先批准。若撤资金额大于注册金额,大于部分则被视为投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外资撤出时,巴西央行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外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若企业净资产为负,则认为投资资产受损,从而禁止资产亏损部分撤回原国。
九、投资转移
外国投资者可以转让拥有的巴西企业股份所有权,也可以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向国外转移。对此类转移行为巴西政府不征税,转移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易主时应重新在巴西央行进行外资注册,外资注册金额以原投资注册金额为准,与实际转让价格无关。此类外资注册实际上是在巴西央行进行投资者变更手续,以便新投资者能合法地将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及撤资回国。
截至1999年底,巴西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场上的外资只有将资金汇出,并通过再汇入的方式,才允许进入固定收益市场。今年初,巴西货币委员会取消了这一规定,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场上的外资可以直接转移到固定收益市场。
十、外汇汇出的限制
一切利润汇出、撤资回国及利润再投资必须以在巴西央行的外资注册为基础,若有不符,外汇汇出会受到限制。
十一、对外国在巴投资的限制
巴西政府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核能、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等。不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不能购买巴西土地,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购买农村土地受数量限制,巴西边境地区的土地不允许向外国人出售。外国企业可购买用于具体的农牧业、工业化、垦殖定居等项目的农村土地,但需经巴西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能独资在巴西经营银行和保险业,也不能在金融机构中占多数股,除非总统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给予特别批准。90天内的短期信贷进入巴西需交纳5%的金融交易税,90天以上的信贷则不需交纳。巴西航天企业仅允许少量外资股份存在,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
巴西对外资以实物投入的规定
一、进口通关:
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DECEX)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
“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
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二、资产融合:
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
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三、外国实物投资注册:
资产融合后的30天内,企业应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外资注册证明中的投资金额以商业发票或报关单标明的商品价值为准,以商品输出国或投资者所在国的货币为登记单位。若商业发票上的货币单位与投资者欲用于外资注册的货币单位不符,则按商业发票开出的外汇汇价进行折算。外资注册证明中的巴币金额,由投资者选定的外币换算,换算按资产融合前一天的汇价进行。
巴西政府引资机构和对外资的管理机构
目前,巴西政府还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引进外资工作,不同行业的外资政策一般由负责该行业的政府部委具体负责,例如能矿部、通信部、交通部、发展生产外贸部、中央银行、农业部等。一些重大项目的外资政策还需总统最后批准。去年底,巴西总统授权外资可以购买圣保罗州银行的所有股份。巴西政府主要是通过开放市场,实行私营化的方式鼓励国内外私人投资。
不久前,巴西计划预算部长塔瓦雷斯曾宣布,巴西即将于近期成立投资促进局,它的宗旨是“以经常性的方式吸引外资投资巴西的生产部门”。投资促进局将汇集各种外国投资者希望了解的信息,如税收、财政优惠、环保法和投资机会等。据介绍,投资促进局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组成,政府部门的职能是提供各种信息,不参与具体的谈判项目。私人部门主要由巴西各类行业协会参与,他们将负责具体引资项目的谈判。资金主要来自各类私人行会组织。
巴西中央银行具体负责外资的登记注册和跟踪分析工作,并定期发布外资的统计资料。央行的外资司主要负责上述工作。巴西中央银行网址:www.bcb.gov.br
巴西联邦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资的工作,但不组织大型的投资贸易洽谈会或其它投资研讨会等活动,这些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或私人部门负责。由于巴西对本国和外国私人资本一视同仁,因此,没有专门吸引外资的活动。吸引外资包含在吸引私人投资之中。巴西总统或与经济有关的部长级以上官员经常利用出国访问的机会,举行企业家座谈会,介绍巴西的经济情况和投资情况。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是巴西政府的既定方针,巴西外交部贸易促进司建立的《巴西外贸网》主要为本国出口企业服务,介绍巴西的投资机会。该网站通过因特网连通了巴西所有驻外使馆的经商机构。
巴西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
为促进本国工业的现代化,开发国土自然资源,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巴西政府积极鼓励外国企业到巴西进行投资。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二、进一步开放市场。在原有的基础上,1995年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断,并对电信、电力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场,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资)。另外,巴西已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
三、外资企业在巴西境内生产的产品,如向第三国出口,可向巴政府申请出口信贷和保险。如产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获原产地证,这样,出口时就可享受巴西与其它国家间的贸易优惠待遇。例如,在巴西搞组装,如欲向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出口并希望能享受关税优惠,那么进口的零部件CIF值不能超过组装后出口 FOB 值的50%。如欲向南方共同市场出口,那么组装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其中60%(以价格计算)必须来自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但获得通信产品、化工产品、冶金产品和信息工业产品的原产地证,有更加严格的增值规定。
四、为吸引外国投资,增加就业机会,中央政府可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优惠视外国投资对巴西贡献而异。此外,巴西各州、市均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以优惠条件提供生产所需基础设施(土地、厂房)、水、电、燃料,减免商品流通服务税,提供低息贷款等。总之,愈贫穷、愈边缘的州、市提供的优惠条件愈多。例如:巴西中央政府对戈亚斯州一拖拉机装配项目提供以下税收优惠:
进口或购买巴西的资本货免除工业产品税;
进口或购买本国产零部件可减免45%工业产品税;
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可减免90%进口税;
免除进口商品的巴西商船队更新费(相当于进口货物运费的25%)
免除金融交易税(2%);
免除企业所得税(15%+10%=25%)
又如,帕拉依巴州和若奥彼索阿市政府对我国准备投资的装配显微镜项目提供以下财政税收优惠:
州政府提供的优惠:
a、税收优惠:州政府以低息贷款的方式返还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17%的商品流通服务税(ICMS),贷款期为1年,利息为年息6%加长期贷款利率(TJLP-1999年4、5、6月的利率为13.84%)。还贷款本息时州政府给予90%减免。
进口加工用原材料,另部件免征商品流通服务税,进口投资用的机械设备、仪器等资本货亦免交商品流通服务税。但以后如要出售这些资本货,仍必须交商品流通服务税,不过可按一定比例折旧后交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14年。
b、土地优惠政策:
州发展公司以低于市价出售土地,帕拉依巴州工业区每平方米售价为1雷亚尔。该公司还给予低息贷款用于造厂房,一般三年为期,第一年只付息,月息为1%;第二、三年支付本息,利息按巴西长期贷款利率(TJLP)加0.5%的月息计算。
市政府提供的优惠:
市政府从州政府那里收到的属市政府使用的商品流通服务税,市政府参照州政府的办法,以低息贷款形式返还企业,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基本相同。优惠政策有效期为12年。
另外,市政府在12年内免征厂房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不动产转让税。
五、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资要占大股)实行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年起的5年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方税。
六、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巴西与2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包括中国。此外,巴西还与三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但上述协定均未获得巴西国会的通过。
巴西政府对外资购买土地的规定
一、依据巴西1971年10月公布的第5709号法和1974年11月26日公布的实施细则(第74956号法),在巴西的外国居民(指在巴西有居住权的外国人)、被批准在巴西营业的外国法人和外资占大股的合资企业均可在巴西获得土地不动产,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必须在巴西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的地域。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购买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所在市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在每一个市,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不能拥有上述限额的40%,但土地面积小于三块“莫都乐”(MODULO,土地面积单位,因所处地理位置而异。一块“莫都乐”最小为5公顷,最大为110公顷)以下的土地不被计算在可获土地面积限额之内。如果有利于国家发展计划的实施,法令规定可以作个案处理。
对欲移居巴西的外国人,即使尚在原籍国家居住,亦可被允许在巴西购买土地,条件是:三年内定居巴西并对其土地进行开发。如不能做到,土地将重新归原卖主;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三年内定居巴西,但已经对所购土地实施长期开发计划,那么前述三年的限期可延长。
外国自然人购买土地不得超过50块“莫都乐”,不论土地是否连接在一起;购买土地在3-50块“莫都乐”之间,必须获得巴西土地开垦和土改局(INCRA)的批准;3块“莫都乐”以下的土地,可自由购买,不需批准。但是,自然人要购买一片以上的、每片都不超过3块“莫都乐”的土地,则需要批准。自然人要购买20块“莫都乐”以上的土地,必须有相应的开发计划,并获得批准。
二、私人垦殖企业开发的“分片土地”(LOTEAMENTOS RURAIS-指将农村大片荒地通过修路等进行合理分片),至少应有30%分给巴西人。垦殖企业负责依法对外国人获得土地进行指导,直至完成公证手续。该企业每半年应向 INCRA 递交土地获得者名单,报告“分片土地”中属外国人的比例。(私人垦殖企业是指“以实施使土地增值或土地分片计划为目的的,定居或居住在巴西的本国或外国自然人;或,在巴西组建的或总部在巴西的法人”)。
三、凡需要批准的土地,购买者必须向 INCRA 提出申请,并说明获得新土地后,自己拥有的土地总面积将不会超出50块“莫都乐”。如果在50块以内但又超过20块“莫都乐”,买主需递交开发计划。
四、INCRA 在听取国家安全委员会意见后才可以发放批准书,批准后买主即可进行公证。公证时应带身份证、在巴西居住证明、INCRA 批准书。
五、INCRA 的批准书有效期仅30天,买主必须在此期间进行公证,并在随后的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
六、外国法人或外资占大股的合资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购买土地:从事与其法定营业目的相关的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工业或垦殖定居。申请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但要征得 INCRA(负责评定垦殖计划)、SUDAM-亚马逊发展总署和SUDENE-东北地区发展总署(两者负责评定农业、畜牧业计划)、发展工商部(负责评定旅游项目)的同意。申请时应提交各种法人证明文件。申请被批准后,也应在30天内进行公证,并在随后15天内到不动产登记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