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根据阿中央银行2005年5月31日现行外汇政策分析报告编译)
一、外汇收入
1、产品出口收入
对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仍然采取强制性结算(兑换),根据阿根廷经济生产部 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的规定,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应在自完成装船日起60至360日内进行结算。
阿根廷中央银行要求在90内完成具体结算手续,如出现买方未付款或者外汇收入用于支付出口信贷,结算手续时限可放宽至180日。
如出口资本、技术或交钥匙项目产品,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算可在上述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的期限以外进行,条件是偿付日期不超过 自完成装运日起3年。
服务贸易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结算的外汇收入,应根据中央银行在超期当日公布的参考汇率进行兑换。如参考汇率高于结算时的汇率,则以结算时的汇率进行兑换。
允许以下情况在境外进行的出口收入:
1) 先于2001年12月6日当地机构支付的预付款项。
2) 在2001年12月6日至2002年1月10日间进入官方兑换市场或者2002年1月11日至2002年2月11日间进入统一自由兑换市场的预付款项。
同时也允许以下由中央银行预先同意的出口收入:
1) 先于2001年12月6日的其他预付款项
2) 至2001年11月30日有效的贷款偿付
公司合并方面,在公共商业注册中心注册合并后,在合并过程中,解体的机构尚未完成的所有有关贸易、结算、预付款、贷款的清算应由合并者来负责。在此意义上,由解体机构产生的出口外汇,可由合并者支配。
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出具出口装船许可完成证明,条件是已经记录至少相当于FOB或CIF价格总额30%的外汇收入。
同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装运许可的后续跟踪。可以受理与中央银行规定不同的案件,条件是由进口商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说明证明相关的款额,或者是在目的地拒收或部分收讫的证明。
由于进口商未付款造成的装运未完成,负责后续跟踪的金融机构在报告未完成装运时,还应根据以下条件认定为收款阶段:
1)进口商所在国家有兑换管制:出口目的国为限制外汇流出而采取的到港交款的做法。
2)外国进口商后称无偿付能力:货物到港后进口商陷入无偿付能力状况。
3)拖欠债务:
A) 进口商已经采取对拖欠债务的进口商法律起诉时。
B) 证明已采取申诉措施但无效,却尚未开始法律起诉的。条件是本年度内此类情况累计不超过3起,涉案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美元。
2、服务贸易出口收入
所有的服务贸易出口收入100%应进行结算。其中,向非居留者提供的服务所得应在105天内进行结算。
3、收益及有偿现期转让无结算要求。
4、资本金
与国外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以债券、金融信贷和金融贷款为形式的债务操作,由债权人从2005年5月26日起偿付的,不可在收入之日起365天内进行结算。
以下自偿付之日起期限内的外汇可以进入兑换市场进行结算。
1)30日内不超过50,000,000美元的偿付
2)90日外超过上述额度的偿付。
对于新的金融性质的债务,并已于2005年5月26日前开始偿付的及根据中央银行4142号公报停止结算的,应在主管机构评估确认后最短期限内进行结算。
5、其他
由居留者因非金融和非生产型的资产出让收到的外国货币,如:运动员许可证、执照、铭牌、著作权、税金、执照权、经营权、租约或其他可转让合同等,应在当地兑换市场在收到资金30日内进行结算。
二、外汇支出
1、进口产品支出
所有的进口产品均可通过预先支付完成。任何产品应在预先支付后360日内出具产品国内销售证明。
如未在期限内于国内销售,应将预付款额或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所用额度进行结算。汇率小于预付款日的参考汇率。
允许在国内销售期限平行时间内进行进口预先偿付债务。
2、服务贸易支出
对于向国外服务贸易提供者付款不存在任何限制(如:运费、保险、税金、技术服务、酬金等)。
3、利息、收益、股利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购汇,以支付私人金融或非金融行业的利息,条件是:
1) 利息份额到期前15日内进行办理
2) 利息计算期内任何时间
3) 自偿付日到结算完成日间,进入兑换市场是根据债务利息和在外储蓄盈利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如提前进行国外债务利息支付,主管机构应确认债务人根据3602号公报提供债务申明,并符合4177号公报中的要求。
进入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支付利息的资金,要符合有关审计要求。
4、金融债务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私人非金融行业支付外债资本服务费用,条件是:
1) 在到期日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只要满足现行的兑换规则中的最小期限。
2) 2002年2月11日,即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开始运行之日前,就与债权人通过合同规定有关偿付义务的。
3) 如提前期限超过365日,但满足现行的兑换规则中的最小期限,以下情况也可办理:
A) 支付的资金不是债务重组的部分,支付总额不超过债务的支付份额。
B) 如支付的资金是国外债务重组的一部分,新的债务条件和偿付不应高于现有的债务条件。
5、向非居留者售汇
非居留者可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购汇,转帐至国外的银行帐户,用于:
1) 通过经常项下帐户,支付进口产品、服务、利息和其他现期转让
2) 以外币发行的公债
3) 偿付非居留者的外债
4) 回收当地不良信贷
5) 在当地机构入帐用于收取出口收入
6) 私人非金融行业的直接投资的卖出
7) 私人非金融行业的直接投资的清算
8) 用于对资产组合投资外汇进行服务和结算
上述1)、2)、3)、4)、5)点中的操作没有额度限制,但是在6)、7)、8)点中操作总额每月超过2,000,000美元或第8)点中非居留的自然人、法人的操作行为每月超过500,000美元时,需要征得中央银行得预先同意。
在第3)点和第8)点中,应确认投资的最小驻留期限具有操作性,而新的结算操作应从2005年5月26日起,最小驻留期为365天。
非居留者的兑换操作,上述规定未作规范的,如金额超过每月5000美元,应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
国际组织和官方信贷机构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6、衍生金融操作
在国内进行的操作和结算:
对于在调整市场、超前、选择记其他衍生操作的确定和取消方面,这些操作的结算应在国内给予本国货币补偿,不受兑换规则的制约。
对外操作:
下列操作无须中央银行预先同意:
1) 由金融系统完成的
7、居留者外国资产的形成
居留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属于金融业的,可以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每月限量购汇用于:在外投资不动产,向非居留者提供借贷,参与在外直接投资,自然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其他的在外投资,法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购汇购旅行支票等。
一般金融机构目前的月份限额为2,000,000美元,但是该限额还可升高。
限额的升高主要针对对外资产重组投资,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 对于私人非金融行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其资金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用于购买或结算国外债务服务费用时,只要A)每月不超过4000万美元(不是当月最高限额,也不是累计限额),B)总累计购汇金额加上未办理信托的剩余金额不得超过债务重组资本的35%,不得超过利息服务所得的总额。
2) 对于金融行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其资金在进入兑换市场360日内要用于支付金融债务利息或资本服务费用,用于国外工会金融借贷,国外银行金融借贷和其他由 官方信贷机构保证的直接债务时,购汇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下一个360内的利息服务所得。
8、授权机构外汇总状况
机构外汇总状况(PGC)是机构结算外汇资本总额的体现,如:可用的铸造金币、金条(锭)、外币、在外国银行的外汇储备,OCDE成员国颁布的外国公共投资证书且有该国主权担保,且国际风险不低于“AA”,在国际信誉不低于“AA”的国外银行的定期存款。同样包括不超过48小时内的资本买卖和结算。
第三方担保的外国资本,第三方的未结算而转帐余额以及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对外直接投资不属于PGC定义范畴。
PGC的最高限额每月进行计算,并于每月第一天生效。最高限额是基于中央银行上月操作金额的10%。如果计算的最高限额低于1,500,000美元,则以1,500,000美元为最高限额。
最低限额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兑换的当地操作超过15例(包括15例)时可增加至2,000,000美元。
授权机构进行兑换均需要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当执行交付时,需用到组成PGC的外币或外资本,可有下列特例:
1)购买外国融资的有价证券
2)私人非金融行业的居留者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购买的国外金融机构的信贷。
三、其他
1、资本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和自我约束的证券市场进行的证券操作,应通过以下机制进行:
1) 用比索进行的不同交易系统的操作
2) 用外币进行的当地向即期帐户的电子转帐
3) 凭国外帐户电报
上述项目均不允许用外币,或通过委托保管帐户、第三者帐户进行买卖有价证券的结算。
2、自动提款机操作
因旅行和旅游在本国购汇和向居留者售汇,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在当地自动提款机上在当地帐户间进行电子转帐。
3、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的证书发放和其他外部义务的申报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3602号公报的要求进行。
4、直接投资的申报
根据2004年11月10日4237号公报的要求:
1) 非居留者在本国的直接投资包括:非居留的法人注册参与的直接投资,属于非居留者的不动产,这些都应申报。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上述方式投资或结算的部分。
申报应在每个季度末进行。
4305号公报说明,如国非居留者在本国的财产(投资部分)达到或超过500,000美元,申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未达到500,000美元,申报与否不作追究。
2)阿根廷居留者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注册的在外的直接投资,无论是部分,或是融资与否,以及不动产都应申报。
4305号公报说明,如果居留者在国外的财产(投资部分)等于或大于1,000,000美元,申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大于等于1,000,000美元小于等于5,000,000美元,申报每年年终进行。小于1,000,000美元,申报与否不作追究。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