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苏丹所得税法(四)

1970-01-01 08:33:27

第十六章

  制订规定的权力

  第八十一条 出于执行本法规定的需要,部长可制订有关规定。一般来讲,在不违反这一权力的一般原则下,规定中可包括下列事项:
  在雇用费、服务费或养老金中扣除根据本法应征的税款,无论这样的税款是否与上述应征税款相关,均应将上述扣除上交给税务局局长;
  核实特殊类型经营的利润;
  保存和整理帐目、帐簿、记录和根据任何基准期帐目制订所有文件的方法;
  根据本法评估的税款应计并应付的日期;
  对任何人违反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没有缴纳应缴的税款处以的罚款,如果这样的罚款不超过1000苏丹磅,以及违反规定或没有交纳税款的每天不超过30苏丹磅;
  整理本法第十三章提交给所得税委员会的申诉并提供审核证明的方法,说明受理申诉的地点、规定应付的费用。

  纳税卡

  第八十二条 (1)应向每位纳税人签发一张纳税卡。纳税卡中的项目和格式由税务局局长随时确定,并说明纳税卡的有效期,发行纳税卡的目的是实施本法条款70。部长随时确定的人员应免发纳税卡。
  (2)联邦政府、各省政府、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和机构以及生产单位等主管部门,不得与条款70适用的个人进行交易,除非他们获得了有效的纳税卡。有关人员使用纳税卡时,主管部门应在卡中的项目上盖章,并在其它任何与交易相关的文件中盖章。
  (3)公司、工厂和批发商等公共单位不得与条款70适用的任何人进行交易,除非他们获得了有效的纳税卡。在有关人员使用纳税卡时,上述公共单位应在卡中的项目上盖章,并在其它任何与交易相关的文件中盖章。

  应用

  第八十三条 税务评估和收税时,已经生效的法律应适用于税务评估和收税。

  经营活动终止情况下的收税

  第八十四条 如果有关人员终止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就其收入的税收应截止到其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部分终止系指由其经营人员终止了经营活动的部分方面、或其经营活动的一个或多个分支。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员应在其终止经营活动的30天内通知税务局局长,并提交一份纳税申报单,说明其直到经营活动终止之日的经营结果以及说明其收入和应纳税额的文件和明细表。

  转让情况下的收税

  第八十五条 (1)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转让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知税务局局长。转让人应在转让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一份单独的纳税申报单,说明截止到转让日,被转让企业的经营结果,并提交说明截止到转让日收入的文件和明晰表。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作为转让结果实现的资本利润中已经应计的税款负有共同和严肃的责任。
  (3)受让人可要求税务局提供其被转让企业的应纳税报表;在提出上述要求的一个月内,税务局应向其提供该报表,否则他应被免除所要求的税款,在不违反税务局对转让人的权力的情况下,本条款中规定的共同责任应限制在转让之日前应纳税报表中说明的数额。

  获许可著作的通知书

  第八十六条 经允许,从事印刷、出版、登记或寄存书籍、艺术作品、著作和其它印刷品的机构应将书籍、著作等作者的姓名、地址及书名等通知税务局。

 
  附则一 免税
  (参见条款17)

  免税的不动产租赁收入

  (1)免税的不动产租赁收入:
  由联邦政府、任何地方市政会或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公司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收入。

  免税的个人所得

  (2)免税的个人所得:
  包括法律要求支付给市政服务或纪律部门成员的退休金;
  ②1956年特权法和任何相关规定或命令规定的外交官、外交代表、领事、某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成员及其随员、家庭成员和雇员;
  ③(i)在政府和公共部门工作、年龄满50岁、在公共部门工作25年的人员;但不适用于在公共部门董事会作为主席和成员领取报酬和薪水的人员;
  (ii)在私营部门工作、年满50岁的苏丹人;条件是其免税额应在政府工资水平规定的最高工资范围之内;但不适用于作为公司创建人或公司、合伙或企业认购人的公司董事会的主席和成员领取工资、酬金、其它任何薪水的人员。

  免税的经营利润

  (3)个人银行和邮政储蓄基金存款帐户的利润。

 
  附则二
  (参见条款202528)

第一章 对资本折旧的考虑

  适用于本章的房产或建筑物的特别支出

  (1)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已投资建造,或在19861231日终止的评估年基准期第一天之后、或在19851231日终止的评估年已确定折旧额的任何或部分房产,其所有者出于获得经营利润的目的而占有上述房产应纳税。

  折旧率

  (2)(a)根据本附则,有关人员在任何基准期内拥有本章规定适用的房产,本章所指的折旧,应以等于以下情况房产值的扣除:
  根据本附则,如果房产的折旧率没有增加25%;
  在计算经营利润时,如果建造该房产的投资额已经加大,房产折旧率增加的百分数;如果有关人员仅在相关基准期的部分时间内拥有或占有该房产,该房产的折旧率应成比例地降低;
  尽管存在着本章的任何规定,在任何基准期内房产的折旧率均不应超过不考虑进行这样的折旧在该基准期末支出剩余的数额。

  折旧率的增加

  (3)尽管存在着条款(1)的规定,如果税务局局长确信,由于房产的类型和使用的目的,它们的存在可能会少于40年,如果税务局局长收到了该房产所有人的申请,他可增加该房产的折旧率至他认为公正、合理的限度,本章所有的规定应适用。

  利益的转让

  (4)如果一位人员根据本章的规定获得折旧,而且他投资资产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已转让给另一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存在折旧值,应在利益转让的年度内以税务局局长认为公正、合理的方式,在利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分配折旧值;
  在利益全部转让时,利益的受让人在随后的基准期内应得到全额扣除;在部分利益转让时,利益的受让人仅可得到税务局局长认为公正、合理的利益转让的部分扣除额。
  剩余开支的确认

  (5)根据本章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剩余支出均应是投入在建造房产上的资本支出减去在19851231日终止的评估年和此后任何评估年批准的折旧扣除,以及根据本章规定的其它房产的任何折旧;如果自房产建造完工以来,在任何基准期或任何基准期的一部分时间内,该房产未出于条款(1)所指的目的被占用或出租,也应扣除可对该房产进行的折旧,以确定其任何时间的剩余支出,如果本章已经适用于上述基准期或该基准期的部分时间。

  解释

  (6)①本章中企业用于建造房产的支出不应包括用于购置机器的资本支出;
  本章中的资本支出不应包括任何企业购买任何土地,获得该土地中或土地上权力的支出。

 
第二章 对工作资本开支的扣除

  机器折旧的扣除

  (7)(a)根据本章的规定,在任何基准期内,如果出于经营的目的,机器的使用人拥有机器的所有权,在计算该基准期的经营利润时,应以其使用折旧的扣除进行本章所指的扣除;
  (b)在任何基准期内,机器使用折旧的扣除额应是部长确定的、其原值适当的百分数。如果无法确定其原值,应按照下列分类,在做出扣除前和该基准期末登记的该机器净记录值的百分数进行扣除;
  (i)拖拉机、可在地面移动的重型装备、重型汽车等,按照其可能的用途,根据税务局局长的规定进行任何特殊使用的折旧;
  (ii)其它交通工具(包括飞机)
  (iii)其它所有的机器(包括船舶)
  (c)尽管存在着(b)部分的规定,在投资项目方面的折旧和更新率的计算应按照《1995年投资(鼓励)法》的规定进行;
  (d)企业购买新机器和设备用于生产,自使用之日仅应进行一次20%购买费用的扣除,其它的扣除应参照初始折旧,如果通过扣除本部分所指的20%计算部分(c)中规定的折旧;其条件是企业应拥有固定、准确并经审核的帐目。

  降低费用的确认

  (8)(a)按照任何时间做出的评估,应单独计算条款(7)(b)中所指机器每一个部件的原值和净记录值,用于购买机器任何资本支出的净记录值形成了在排除任何按照《1930年商人许可证》和经营税第三章条款17(3)的规定的任何折旧扣除后计算的一个类别,加上购买机器任何资本支出费用类别和扣除在19851231日终止的评估年基准期内或此后基准期内出售任何机器而得到数额的类别,减去根据本章的规定做出的任何折旧。如果在任何基准期内由任何类别销售机器得到的数值超过了由于没有扣除该基准期末这一类别机器的减少数额,这样增加的数额不应被扣除,但应被视为商业收入;
  (b)根据本章的规定,如果出于经营目的使用机器,但没有购买机器,或出于同样目的最终停止使用机器,但没有出售机器,它们也应被视为购买或出售,所得到的价格或价值应被视为等于其将被出售的价格,如果在普通市场上出售机器的话。
  有关承租人的使用

  (9)如果以承租人直接承担使用折旧费用为条件租用机器,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承租人,如同在租用期间,已经出于经营的目的而使用该机器。

  预算的扣减或增加

  (10)(a)根据条款(7)计算任何人的经营利润时,如果采用折旧的方法进行贴现,出于必须使用机器的目的,该人员停止经营活动并不再拥有该机器,在其停止经营活动的期间内,计算其经营利润时,应做扣减或增加,(本章中所指的预算扣减或增加),如果: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一家合伙不应认为其已经停止经营活动,除非其全体合伙人均停止了相同的经营活动;
  如果一家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人出售机器,在开始进行清算的基准期内,计算该公司的利润时,应进行预算扣减或预算增加,该扣减和增加应根据清算人通  过销售和收到的资金计算;
  在预算扣减的情况下,在该基准期内,如果在将这样的贴现登录在帐目上之前提交的总收入小于该贴现值,在此后的基准期内,计算总收入时,可以有必要在此后基准期总数内相同的扣减额保留并结算其差值,如果该基准期的总数目不超过五个;
  (b)根据本章的规定,如果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有必要进行预算扣减或增加,在停止经营活动时:
  机器的所有人没有获得销售收益,或如果停止经营活动时的净记录值超过该收益,则预算扣减应是停止经营活动时的净记录值或超过的数值;
  如果由销售获得的资金超过了经营业务停止时的净记录值,该扣减应该是其超过值。如果净记录值为零,预算增加应是获得资金的数额;
  山经营人员在一个基准期以及此后的时间内销售了全部或部分机器,则应进行预算扣减和增加计算。

  私人的使用

  (11)在任何基准期内,如果私人所有的机器由所有人出于经营目的而使用,以及山其雇员出于其它目的而使用,在确定任何扣减、任何预算增加或被视为任何年度内的商业收入值、或该机器减少值的使用折旧贴现额时,应考虑出于其它目的机器使用的环境和特定的程度,税务局局长应以其认为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结算。
  (12)(a)根据本章的规定,除非上、下文另做要求否则:
  机器包括用于进行任何贸易活动的船舶和工厂;
  由销售得到的资金系指与任何财产相关的销售净收益;
  财产中任何利益的终止系指由这样的财产应付的任何补偿;
  任何财产的拆毁和损坏系指财产废品的净收入值,以及任何保险、或财产拆毁、损坏所收入的废品资金和由此收到任何类型的补偿,补偿的数额构成资本;
  (b)本章应适用于任何工作岗位。

 
第三章 其它规定

  企业开办费用的扣除

  (13)(a)企业开办费用系指商人在开始生产前发生的初期费用,其中不包括不动产的费用;
  (b)如果提交了税务局局长可以接受的审核帐目,应扣除企业开办费并应在十年内完成扣除。

  出售资产收入的分配

  (14)(a)本附则中的任何资产出售包括连带其它资产的资产出售。在出售连带其它资产的资产中,根据本附则的规定,税务局局长认为公正、合理的所有资产出售的收益部分应被视为该资产出售的净收益。用于提供或购买资产的费用应被做出相应解释;
  (b)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尽管每一资产根据有关协议拥有其各自的价格,且单一资产单独出售,但在一次交易中出售的全部资产应被视为一起出售。

  对特殊费用和其它费用的解释

  (15)(a)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本附则中有关人员发生或支出的资本费用不应包括根据本附则之外的规定扣减的任何费用或款项;其目的在于核实其收入;
  (b)本附则中的费用支出日应被解释为有关款项的支付闩,或机器的安装日。

  津贴

  (16)根据本附则的规定,均不应将津贴视为已经花费在任何人身上的费用,只要将这样的津贴直接或间接地已经或必须支付给任何政府、地方市政会、或苏丹境内或任何其它地方的任何个人,而不是支付给开始提及的个人。

  防止双重贴现

  (17)在任何基准期内,计算任何人的经营利润时,如果根据任何章节的规定已经就
  任何资产进行了贴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章节、或其它章节或本法条款的规定,计算该人员在同一基准期、或以前、或以后任何基准期内的收入时,不应就已经做出扣除的资产进行扣除。

  扣减的变更

  (18)根据本附则的规定,可按照部长的规定变更扣减额,无论是以整体、或关于业务的类型、或特殊情况对扣减额做出变更。

  其它规定

  (19)在本附则中:
  任何机器、工厂或资产应被解释为包括该机器、工厂或资产的一个部分;
  在进行计算时,出于核实任何基准期内收入的目的,如果已经对某一天而不是任何基准期最后一天终止的会计记帐期内的任何收入做了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基准期应被解释为上述基准期;
  在本附则的规定下,如果对于一个基准期进行扣减,且在进行上述计算时,已经记录了任何会计记帐期内的任何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基准期超过或少于12个月,其扣减值应增加,或其扣减百分数应减少,视情况而定。

 
  附则三 税率
  (参见条款29

  部分(A):经营利润税率和不动产租赁所得税税率
  按以下税率缴纳经营利润和不动产租赁所得税。
  (1)对于:

  (2)从事于包括家禽和奶牛场(个人)的动物和植物业的农业商人:总收入的l%;
  (3)a)股份公共公司(不包括农业公司、银行、资金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净收入的25%;
  (b)私人公司(不包括工业和农业公司):净收入的40%
  (4)银行、资金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净收入的40%;
  (5)农业公司(包括家禽和奶牛场的动、植物业):无。

  部分(B)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参见条款30)
  应以下述税率支付个人所得税。

 附则四
  样本(1)对评估申诉的格式(参见条款55)

  致税务局局长……
  这里,我通知,我提交对编号为……评估的申诉
  对我在……评估年内进行评估。出于下述理由:
  (应准确地说明申诉的理由)
  我知道,提供错误的说明将受到监禁或罚款的处罚。我声明,就我所知、我并认为,上述文字是真实的。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 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本(2)税务局局长接受誓言的格式(参见条款5(2))

  我:……………………
  宣誓,作为一名税务局的官员,我将根据1986年所得税法的规定,诚实、正直地履行我的职责。我并认为,在履行我的职责期间,我所掌握并了解一切关于任何人所得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一切有关执行本法保密性的命令均是保密的,它们是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我不会将任何这样的文件或资料泄露给任何人,并不允许任何人接触这样的文件或资料。除非根据本法规定,允许可做出上述泄露。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在我面前签字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