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第八章 自由区
第四十七条
按照自由区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应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或有关公共自由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进行。
在此制度下,不得许可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1,烟草、蜜制烟草、鼻烟、香烟、雪茄制造工业
2,各种含酒精饮料、烈性酒制造工业
3,武器、弹药、爆炸物制造工业以及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仓储项目进口货物时,交纳按照投资保护和鼓励法第35条规定的自由区年费,按货物到岸价计算。
生产和装配型项目,在货物运出自由区时征收费用,按货物在自由区生产和装配过程中产生的附加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设立公共自由区项目,由有关当事人向有关自由区机构递交申请,在交纳了相当于土地使用费10%的费用,最低不得低于1000美圆,作为预付款以表示实施项目的决心后,申请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该项费用在接收土地时从土地使用费中扣除。如果因故项目没有实施,该项费用不再退回。将依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制订的原则、程序和期限批准自由区管理委员会就此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人在接到自由区机构关于批准设立项目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前往自由区机构办理确认经营场所,和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土地面积,并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制订的原则交纳预定的租金后,签定土地租赁合同。如果投资者在项目获得批准后一年内没有真正实施,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将作废。根据事主递交的有充分理由的说明,该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
在项目取消或批准作废时,事主应将有关场地清空交还自由区机构。如果存在建筑、房屋和其他存在物,项目许可持有人应在自由区管委会规定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自费清除上述建筑。如果项目实施人没有履行上述责任,则视同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一起放弃,自由区机构有权予以拆除。本条例第46条的规定适用于自由区企业。
第五十一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根据进驻自由区项目经营活动的性质、每个自由区的经济需要负责确定租赁土地的平米年租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审议租金价格。
第五十二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对自由区企业收取的费用,应使用埃及银行能够接受的外币支付。
第五十三条
将国内设立的某项目转变为专用自由区,需依据以下条件,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为准:
-项目己开始经营
-其出口不低于产量的一半
-项目的建筑物、围墙和保安需符合自由区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经过公司四分之三合伙人同意,在不损害公司或合伙人的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根据公司帐簿和财务报表确定公司净资产,并经由从业满十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担任的财务监督审核后,项目的法律形式可以由私人公司改为资本公司。应将上述变更通知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如果在一周之内没有表示反对,则决定生效。如果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合伙人之一提出反对意见,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有权组成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如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拒绝对欲在公共自由区内建立的项目发放营业执照或拒绝其撤离自由区,有关部门可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投诉,该机构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
第五十六条
投资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对专用自由区企业颁发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公共自由区管理委员会主席对公共自由区企业颁发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许可应包括批准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场所的位置、许可持有人对履行依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确定的原则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只有在得到许可颁发当局的同意后,许可方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吸收他人合伙。许可持有人只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才能获得法律规定的豁免和优惠。
第五十七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负责对自由区企业的固定资产、亏损或作为资本金投入或增资投入的实物份额进行评估,或当进行公司合并,或将公司法律形式变更为资本公司时进行评估。自由区工作条例规定进行评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反对的方式以及评估委员会的报酬。
第五十八条
以自由区形式进口的货物应在装箱单里注明。在装箱单、提单和发票上应清楚标明这些货物执行自由区年费。
如果项目以自身名义或代表第三方进口货物,且该项目或第三方在国内没有经营业务,那么自由区机构可超越上述条件。
第五十九条
转口商品和存储在海关内的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进口货物,应执行以下程序:
(1)企业应向自由区机构提交为此目的制做的专门承诺函,承诺货物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承诺函一式两份(正副本),并附上海运接货通知。
(2)自由区机构应核准正本申报单,证明项目按照自由区模式经营,申报的货物确属许可的营业范围所必需的。然后正本申报单转给有关海关,核实装箱单,并准许放行。根据直接转口原则,有关海关委托船运公司行使全部职能,把货物运入自由区。
(3)货物抵达后,自由区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或详细检查。捡查结果抄送有关海关。货物即可移交项目实施人,由其负全部责任。
(4)如果自由区许可经营的业务需要,可以在港口的海关免税区内的公共自由区或专用自由区使用机器、设备、仪器和专用运输工具,放行的旅客汽车除外。
上述物品从自由区或海关免税区临时进入国内或返回。将根据政府总理依据财政部长和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提交的建议决定的保证、条件和程序,根据投资保障和鼓励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设有专用港口的自由区企业进口货物应符合下列程序:
(1)船长、机长或他们的代表(船运机构、航空公司办事处)应在船运或空运货物抵港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海关递交自由区进口的货物舱单。
(2)有关自由区机构需通知舱单上所指的有关方面货物已抵达并指令其在四十八小时内提货,否则自由区机构有权把货物移至别处,费用由有关方面自理。
(3)企业应向有关海关递交经自由区机构批准的进口申报单和相关运输单据,以便登记并按转口货物程序清关。
(4)申报单经登记后,连同货物单据交自由区机构。机构依据不同情况对货物进行抽样或仔细检查后把货物移交给项目有关人员。货物随之由项目有关人员负责。检查结果须抄送海关。
第六十一条
设在内地的自由区企业进口货物程序如下:
一、项目主管人员应向相关的自由区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进口的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一式三份(正本和两副本)。
(2)货物发票及装箱单。
二、自由区机构须核实申报单正本,确认项目系自由区内经营,申报单上所提供货物确属许可的业务所必需的。—式二份申报单交项目主管人。
三、报关单正、副本须提交有关海关办理相应海关手续,取得海关转口证书,货物即运往自由区。
四、货物连同海关发货单及经有关海关核定证明发往自由区的货物已完成转口程序的进口申报单副本应提交有关人员,以便把上述货物转交自由区机构,在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相关的检验手续,开具检查报告,一式二份。
五、经公证的海关通知单、发货单存根和检验报告需归还有关海关。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人员应负责货物从海关到自由区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短量、损失或损坏。
第六十二条
应事主要求,货物从海关区运往自由区、从自由区运往海关区或在自由区之间的运输,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海关税费金额的担保。
企业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按货物总金额投保的破损、盗窃和火灾保险单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签发上述担保,收取担保金额千分之—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对于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国外进口货物,将由自由区、有关海关和事主或其代表组成三方委员会在项目驻地进行现场查验。如货物与发票及装箱单相符,即签发检验报告,说明检验结果。货物移交事主并由其负全部责任。检验结果及货单相符情况均应通知有关海关。在海关内,只对货物外观进行查验。
第六十四条
以自由区模式设立的项目只能依据许可设立项目的决定中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比例对埃及国内销售。
在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可以决定,在办理了所有海关进口手续、交纳了应缴海关关税以及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有关费用后,允许执行自由区年费制度的进口货物、材料、设备、机械从海关直接运往国内,并予以放行。
第六十五条
禁止自由区内生产的烟草、蜜制烟草、鼻烟工业和各种含酒精饮料、烈性酒销往国内市场。
第六十六条
设在有专用港口的自由区内、或海关区内或内地的自由区项目,其产品出口程序如下:
一、有关方面应向相关自由区机构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特制的一式三份(正本和两副本)出口申报单、己缴纳应本人要求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供担保的同等金额的证明、有关发票,以便办理核实批准手续。
二、由企业代表出席,海关和自由区机构联合委员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确认货物与企业提供的单据相符。检验结果须记入原始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海关,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放行的海关手续。
三、包裹应包好并由海关铅封后,在海关监督下送出口港。
四、海关应在出口申报单副本上加注,确认己办理出口手续,申报单归还有关方面并由其交自由区。
第六十七条
确属被许可的项目所需,自由区内或自由间项目的货物可交易。
公共自由区内项目间货物交易须经自由区管委会主任批准,不同自由区的货物交易需经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
自由区内营业的项目或企业均应对其进仓时货物的类别或重量登记,对货物短缺、损失或改变负责,除非短缺、损失或改变是因货物的自然原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造成的。
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规定和限定范围、有关自由区机构有权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短量或增加部分征收关税、税收和罚款。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技术比例在工业操作中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自由区项目应每年在有关自由区代表及其邀请协助的有关部门的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物资盘点。当情况需要时,自由区机构可以对项目进行全部货物或某一种物资的临时盘点。当发现短缺、增加时,应撰写备忘录,详细说明种类、数量和重量、盘点日期,由项目代表、自由区代表和邀请协助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签字。
项目应设置登记簿或笔记本供自由区机构进行货物检查、查验和核对时使用。当发生无故短缺或增加时,自由区机构应通知海关按照海关法收取海关税费和罚款。
第七十条
货物或产品在自由区停留的期限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但禁止停放的植物、农产品和感染有害病害的产品除外。
第七十一条
作为上条规定的例外,在下述情况下,公共自由区机构可以命令部分货物、产品出境由货主自行销售并扣除海关税费或命令销毁:
1,根据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的决定无法保留或危害公共卫生的货物种类。
2,如果上述种类货物在区内停留将损害其他货物。
3,项目或企业因故停业一段时间,证明上述种类的货物或产品不能停留在区内。
在所有情况下,只有当货主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自由区机构出具的要求上述货物出境或销毁的书面命令时,机构的命令才能由项目或企业承担费用而强制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共自由区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或企业的申请,准许存储的货物或产品销毁。向机构递交要求销毁的申请,说明销毁的理由,要求销毁的货物或产品的种类、形状、数量、重量、金额和进口日期。
自由区管委会主任在对申请进行研究,调查证实申请中说明的理由和内容,并由其决定成立的委员会对申请销毁的货物进行现场查勘,写出现场情况的报告后,决定为保证安全,不危害公共卫生,准许销毁,并确定销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勘委员会的工作,对申请销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许可确定的货物或产品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有关部门和项目或企业代表到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并从项目或企业登记的货物余额中扣减销毁的数量。上述程序应提交执行备忘录。
第七十四条
根据事主的书面申请,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应准许国产或国外的货物、原料、零部件或材料从国内临时进入自由区进行维修或进行工业加工后返回国内。上述活动不受现行进口规则的限制。
当上述货物或原料在返回国内时已经进行了改变性加工,则受现行进口规则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
随申请应递交承诺书,内容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准备进行加工的内容-维修或者进行工业性加工-预计金额、根据通用比例确定的进行工业性加工时损耗或消耗的比例、在工业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外国材料的内容和金额、预定完成维修或加工的期限、上述货物在完成维修或加工后预计返回国内的时间。有关自由区机构将核准承诺书的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随承诺书,项目应承诺在完成维修或加工后将货物返回国内;当选择销往国外时将履行海关的出口程序。
在收到文件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在不超过三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事主在货物维修或加工后向有关自由区机构提出货物运出自由区返回国内的申请,说明进行的加工内容、使用的外国材料的金额、加工的时间、加工后货物的形状等。随申请附交要求该货物运进自由区的申请复印件和证实申请的货物确系从国内运进的货物的承诺书以及维修或加工的发票。承诺书正本由自由区机构核准,并留存副本。
第七十七条
由海关、自由区机构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在事主的参与下对上条说明的货物进行现场查勘,以核实说明的真实性,货物与提交的文件相符。在交纳了规定的海关税费后颁发放行决定。项目应向有关海关提交经核准的承诺书原件办理必要的海关手续。项目应保留承诺书的复印件以及附送的文件,在货物返回国内时一并递交。
项目代表接受货物,并承担货物的全部责任直至返回国内。
第七十八条
准许在公共自由区内进行维修和工业加工的项目应单独设立仓库存储进行维修和加工的货物、材料、零部件和原料,并独立于项目获准经营的业务之外单独核算。从而能够分别显现各自的经营结果。
第七十九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发放同意废料、普通包装物、空容器、不适于出口的残次产品以及加工边角料从自由区运到国内。项目向有关海关提交经自由区机构同意并核准的上述物品清单,履行海关手续,进行现场查勘、证实单货相符交纳应缴海关税费后,允许放行。
第八十条
按照自由区模式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应向有关自由区机构递交财务预算副本,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递交经财务监督审核批准的财务决算。有关自由区机构有权查验和审核预算和决算的任意条款,要求项目提供进行审核所必要的分析性说明、解释。
第八十一条
自由区项目应按年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交纳相当于投资总额万分之五的服务费,最低额为100美圆,最高额为1000美圆,或等值的自由货币。
服务费按完整的日历年度计算,第一年则从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日期开始,直至本日历年度结束。
第八十二条
如果项目在收到以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的交纳服务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没有履行职责,有关自由区机构将采取扣减企业保证金的办法收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所得。在此情况下,项目应在接到以挂号回执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补齐保证金。如果没有按期补齐保证金,将根据情况提交自由区管委会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十三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或有关自由区机构主席根据情况对下述情况颁发进入自由区的许可:
1,项目实施人或其代表,当接受其递交的申请后,可颁发与从事经营活动相同期限的许可。
2,获准在自由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或企业内工作的员工,根据项目实施人的申请颁发为期一年可延期的许可。
3,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员工因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自由区。
4,对于需要临时、不定期进入自由区的人员,根据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决定的原则颁发许可。
第八十四条
以下情况将废除进入自由区和居留许可:
1,裁决许可持有人刑事犯罪,走私、偷盗或即将实施犯罪。
2,许可持有人结束在项目和企业的工作。
3,许可持有人在自由区就业的经营活动结束或终止。
第八十五条
下述两种情况应废除许可:
1,许可持有人侵犯公共权利机构人员或司法人员,或反抗他们,或妨碍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许可持有人违反法律或本条例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颁布的其他条例、决定或指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有意自费在自由区内从事职业或手工艺工作的,向自由区管委会主任提出申请。
自由区机构颁布许可,并对自由职业者在从业的头三年每年收取300埃镑的费用,以后各年每年收取500埃镑的费用。其他职业和手工艺从业者在从业的头三年每年收取200埃镑的费用,以后各年每年收取400埃镑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许可持有人应在颁发许可后60天内向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提交商业注册号,或从事职业的许可,以及在自由区内从事新业务的税务登记证。如果没有在规定日期内递交上述文件,许可作废。
第八十八条
当项目违反法律或本条例或工作制度条例或许可条件或投资和自由区总局颁布的决定的规定时,如果企业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消除违法活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将根据违反事实的严重程度、发生的情况以及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程度决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活动,或取消向项目颁发的许可。
第八十九条
当取消项目经营许可时,项目实施人应根据自由区工作制度规定的原则采取措施清理经营活动,结束项目的物质存在。
第九十条
只有在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允许招收任意人员在自由区内的企业工作。企业应保留员工的刑事状况证明、经核准的个人或家庭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交给自由区机构颁发进入自由区的许可。
第九十一条
在自由区注册的企业内工作的员工适用于劳动法中有关社会和医疗服务的规定,以在工作中保护员工。此项规定与企业规定的更优惠的制度并不冲突。自由区工作制度规定区内项目员工事务条例,应包括:
1,埃及员工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员工总数的75%。
2,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埃及境内自由区外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3,规定每日劳动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
4,规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应得加班工资。
5,项目给予员工的社会和医疗服务以及工作期间的必要防护措施。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