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阿尔及利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国投资,对外企实行国民待遇。投资法规定,本国人和外国人在阿投资办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阿于1993年出台了投资法,鼓励私人投资并赋予许多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更多的外国投资,阿政府于2001年8月20日出台了修改后的投资法。
该投资法与过去最大的区别在于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规定外国企业既可直接在阿投资办厂,也可在阿公共企业参股经营。投资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为简化投资程序,缩短项目的实施期限,投资法提到要建立一个国家投资发展局,代表不同政府机构的职能,实行一个窗口办公。2002年,该局在阿尔及尔、奥兰、安纳巴和乌尔格拉先后设立了四个“一个窗口”办公机构。在全国各省尚未普遍成立该机构之前,这四个机构暂时负责各自周边地区的投资业务。其中阿尔及尔负责14个省的业务,奥兰负责14个省,安纳巴负责13个省,乌尔格拉负责7个省,2003年2月,在布利达设立的“一个窗口”机构正式对外办公,负责原来划归阿尔及尔负责的6个省的业务。此外,投资法还提到要建立一项支持投资的基金和一个优先投资机制。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部分,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在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内及在对国民经济有特殊重要意义领域内的投资,如使用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在项目的兴建和经营期间内,分十年定期提供减免各种税收等优惠。投资法还规定,对重大的外国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可以与阿政府就优惠政策进行商讨或提出要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为该项目规定更优惠的条件。
1、除旅游车关税和社会保险外,免除所有税收、附加税或关税;
2、免除收入所得税;
3、可以不按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协议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
4、自由进口投资所需的各种物资;
5、经允许,在区内生产的20%的产品可向阿境内销售。
第二个免税区位于首都阿尔及尔西郊、占地2000公顷的新城Sidi Abdellah,那里将建成一个信息和通讯高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心。2001年4月26日,阿总统布特弗利卡宣布了准备把该城建成一个信息和通讯高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心的计划。根据这一计划,这里将兴建30000套住宅,建成后可增加20000个就业机会。
阿政府于2000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工业装配生产审定法,规定在阿从事工业装配和组装生产需报阿工业部批准。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有:营业证书、税务证明、生产设备和工具清单、散件技术说明、生产设备投资金额变化情况和雇员技术水平。阿工业部根据组装内容和所占比重、生产设备投资多少以及组装人员技术水平等,在30天内做出评估报告,确定该项目的类型,作为海关征收散件进口关税的依据。2000年阿财政法规定的按散件组装征收海关税项的产品有:空调、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话机、手机、电视机、收音机、铲车、汽车等。属半散件SKD装配,进口税率为30%;属全散件CKD装配,进口税率为15%。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规生产,已给予的税收优惠将被撤消和追究。
阿尔及利亚投资法
2001年8月20日关于发展投资的第03-01号法令
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条款公约的法令;
——鉴于1995年1月21日第95-04号关于修改解决国家和外国侨民之间有关投资纠纷公约的命令;
——鉴于1995年1月21日第95-05号关于同意成立国际投资保障局条文的命令;
——鉴于1966年3月26日关于旅游风景区的命令;
——鉴于1975年9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民法的第75-58号命令;
——鉴于1975年9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贸易法的第75-59号命令;
——鉴于1976年12月9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注册法的第76-105号命令;
——鉴于1979年7月21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海关法的第79-07号法令;
——鉴于1983年2月5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第83-03号法令;
——鉴于1983年7月2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第83-11号法令;
——鉴于1984年7月7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财政法的第84-17号法令;
——鉴于1986年8月19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碳化氢的研究、开发和管道运输的第86-14号法令;
——鉴于1987年1月27日关于领土整治的第87-03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7日关于社区的第98-08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7日关于省的第90-09号法令;
——鉴于1990年4月14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货币和信贷的第90-10号法令;
——鉴于1990年12月1日关于产业法的第90-30号法令;
——鉴于1990年12月31日关于1991年财政法,尤其是与税收法有关的第38款和65款的第90-36号法令;
——鉴于1993年10月5日关于促进投资的第93-12号法令;
——鉴于1995年8月26日经修改和补充的关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第95-22号命令;
——鉴于2001年7月3日关于矿业法的第01-10号法令;
经部长会议通过,颁布本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或许可证范围内实施的投资,均适用本法所立之规定。
第2条:本法投资的概念如下:
1、用于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恢复企业或改建企业范围内的资产购置。
2、以货币或实物的企业资本参股。
3、在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的范围内恢复企业业务。
第3条:上面第1条、第2条规定的投资,可享受本法的优惠。获得这些优惠的条件由下面第18条中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制订。
第4条:除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业和环境保护外,投资不受领域的限制。
上述投资完全享有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保护和保证。
享受优惠的投资在实施前,首先要向下面第6条中所述的投资局提出申报。
第5条:投资申报、优惠申请和给予优惠的决定的形式和细则,均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6条:在总理府下面设立一个国家发展投资局,以下简称“投资局”。
第7条:投资局应在提交申请优惠30天内:
——向投资者提供实施投资需要的行政文件;
——通知投资者是否同意其提出的优惠申请;
如果投资者未获答复或对投资局的决定有争议,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局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关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
投资局的决定可以诉诸法律。
第8条:投资局的决定,除说明享受优惠的投资者外,还要确定向其提供的优惠条件,以及根据本法规定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
投资局对有关投资者和提供优惠条件决定的摘要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第二章 优惠
第一节 普通条例
第9条:除普通法规定的税收、附加税收和关税说明外,上面第1、2条确定、按下面第13条所述实施的投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设备,海关税按低税率征收。
2、直接用于投资实施的产品和服务免收增值税。
3、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第二节 特别条例
第10条 下列情况下的投资享受特别优惠:
1、在其发展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
2、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对采用的技术能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带来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
以上第1款所述的投资地区和第2款所述的投资将由后面第18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予以规定。
第11条 上面第10条1款所述的地区实施的投资享受以下优惠:
1、实施投资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组建注册和增加资本时,固定的注册税按低税率千分之二(2‰)征收。
——经投资局估价后,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为实施投资所需要的基础建设费用。
——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在当地市场上获得的,免征其应课的增值税。
——直接用于投资实施而进口的产品,海关按低税率征收。
2、证明经营后:
——10年经营期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分配利润总所得税(IRG)、工资税(VF)和专业营业税(TAP)。
——用于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从购置之日起10年内免征土地税。
——给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资的额外优惠,如结转亏损、折旧期限。
第12条 上面第10条2款所述的投资,应由发展投资局代表国家和投资者签订协议。
该协议经后面第18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协议条款特别要在授予须通过可享受这些额外优惠的投资来说明的转让权和/或许可证时商定。
第13条 在决定授予优惠时,应预先商妥实施前面第1、2和10条所述的投资的期限。
该期限从上述决定通知之日起计算,除非前面第6条所述的投资发展局另有追加期限的决定。
第三章 投资保证
第14条 在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阿尔及利亚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
除阿政府与外籍人员的政府签订协议另有规定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15条 如投资者无明确的要求,今后对某些条款的修改和废除,不适用于在本法范围内实施的投资。
第16条 除现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所实施的投资不得通过行政途径征用。
对于征用,应予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第17条 因投资者引起或因阿政府对投资者采取措施引起而产生的外国投资者和阿政府之间的任何争议,将诉之于有关司法部门。与阿政府签有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双边、多边协议的或签有含仲裁条款或双方同意由专门仲裁机构仲裁的特别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