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利用外资是摩洛哥的长期国策,为了大力鼓励国民投资和吸引外资,摩政府于1995年通过了“投资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公司税(IS)和所得税 (IGR)
适用于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的特别措施:
1、出口企业(产品或服务)
除矿业企业外,出口企业(产品或服务)以及向设在出口平台的出口商销售最终产品的企业从第一次出口业务实现之日起,在5年内可完全免税,5年后可免除50%的税。
对于出口服务的企业,上述减免税标准根据已完成的外汇营业额来实行。必须提醒的是,农业领域的免税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2001年税法)。
2、根据法令设立在某些地区的企业
根据法令设立在下述省、市的企业,不论从事何种业务,从经营之日起,连续5年内可免除50%的税:荷赛马、贝尔卡诺、波日杜尔、沙温、埃斯-赛马拉、法合斯-伯尼-马克达、盖尔明、杰哈达、拉尤恩、拉哈什、纳道尔、乌埃德-埃德-达哈伯、乌吉达-安嘎得、丹吉尔-阿齐拉河、坦坦、塔乌利尔特、塔塔、塔扎和得土安。
信贷机构、马格里布银行、保险和反担保企业、房地产公司、外国公司常驻机构以及在摩洛哥没有总部的中标工程、供货或服务项目的企业不能享受此种免税。
3、手工企业
不论开设在何处,此类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在开始5年内可免除50%的税。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措施:
1、在撤销或转让企业或公司的不动产时利润及增值部分的减税和免税:
(1)企业经营过程中预计减税项目:
如果在获得和转让之间的年限超过2年而少于或等于4年可减税25%,超过4年而少于或等于8年可减税50%, 超过8年可减税70%。
如果企业最多在3年内开始重新投资,其获得转让的设备或不动产将用于企业经营及保留为企业资产,从获得转让之日起5年内可全部免税。
(2)企业经营结束时预计减税项目:
如果企业的成立和撤销或财产转让之间的期限至少为4年并少于8年,可享受50%的减税,等于或超过8年可减税三分之二。
2、梯降摊销
正常摊销率应用系数:
财产的摊销期限3或4年应用系数为1.5,5或6年为2,超过6年为3。
例如:某种设备资产的摊销期限为4年:
应用线性比率为25%,倍增系数1.5,保留比率 25% X 1.5 = 37.5%。
3、投资准备金
在税前利润为20% 的范围内,为了实现占30% 的装备、器材及工具方面的投资,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将投资准备金用于重建方面的研究和发展项目,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4、住房准备金
3% 的税前利润及至少50%的准备金可以用于经济住房建设,但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50平米,资金不超过50万迪拉姆。
海洋渔业领域的投资准备金的使用期限固定为5年。
5、对提高其注册资本的公司有利的措施(2005年财政法第13条)
关于公司税(IS)
为了加强公司及其他应缴纳IS税的法人的自主财政能力,可根据如下条件减免10%的公司税:
—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以现金或以合伙人银行债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后的注册资本应在2007年1月1日前完全解冻;
—增加的注册资本在2004年1月1日以来不应被减少;
—2005年之前四年间每年完成的营业额均必须低于5000万迪拉姆;
—从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最近5年来,增加的注册资本未被减少,亦未将公司的业务转让;
毫无疑问,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公司已享受的减税额也将被索回,恢复到注册资本增加当年的水平,姑且不论执行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及上涨条例。
二、增值税(TVA)
(1)出口企业
免除与出口有关的产品及服务方面的以及在海关办理了临时进口手续的商品或物品的增值税;
产品出口企业在当年营业额范围内可免除在摩洛哥境内的商品、原料、包装及其服务的所需的临时采购增值税;
因出口业务需要采购物资时已经发生的增值税可以退税。
(2)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所有企业固定资产帐户内的装备、设备和仪器可100%的免税和减税,在进行上述采购时已经照章缴税的企业可要求退还增值税。
三、营业税
企业在5年内可100%的免除营业税(包括十分之一和百分之一的附加税)。
免税条件限于新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技术方面独立的生产性企业。
超过这一期限时,上述财产的租赁价值限于成本价格部分,等于或低于5000万迪拉姆。
以下企业和机构不能享受这一免税:信贷机构、马格里布银行、C.D.G.、保险公司和反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以及总部不在摩洛哥的中标工程、供货或服务项目的企业。
四、城市税
用于业务方面的建筑及其附属建筑以及设备和器材,从建筑物竣工或设备安装之日起5年内100%免交城市税。
超过这一期限时,土地、房屋及其配置、装备和器材的租赁价值的税基限于成本价格部分,等于或低于5000万迪拉姆。
同营业税的条件一样,信贷机构、马格里布银行、C.D.G.、保险公司和反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以及总部不在摩洛哥的中标工程、供货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同样不能享受这一免税。
已经连续5年享受免税的企业从经营之年起应缴纳此税。
五、登记税
下述情况可免除登记手续:
—所有获得空地或即将拆除已有建筑物的地块并将所获得的地块用于某一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它土地或建筑不在此限;
—持有修建行业用或住宅建设用地文书的房地产租赁公司和地方机构,施工企业在执行合同时必须持有这一文书;
—持有银行签发或同意作为登记税付款保证的担保或抵押文书,以及登记税税务督察签发的解除命令;
—各种《摩洛哥王国南方省区经济、社会促进发展署》签发的有关创业、商务活动文书;
—丹吉尔地中海港专署和参与丹吉尔地中海专属发展区建设、整治、开发和维护项目的公司,以及在丹吉尔出口免税区落户的公司;
当然,行业与地域不同,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的标准及年限也会有所区别,多年来,摩洛哥针对金融、政劵、旅游、矿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运输、房地产、免税区等领域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法令,投资者在立项前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调研。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亿迪拉姆的企业还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有关优惠协议。
来源:研究院商务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