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7
各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及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为使此项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现正式启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统称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样式可在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加盖我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因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备案或产生其他影响的,其责任及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凡已备案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一栏:
投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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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名称 |
境内方: | ||||
境外方: | |||||
投资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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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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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总投资额: 美元(注: ) 中方投资额: 美元,中方持股比例: % | ||||
产品、市场、年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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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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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结构 (中方)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境内 境外 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规模: 上述投资中以实物及其他非现金出资约合: | ||||
计划建设起止日期(或收购交割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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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申报备案单位出具的决定投资此项目的有关文件 2、银行贷款意向书(如不使用境内银行贷款,则不需提供) 3、其他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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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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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第二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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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收到你单位关于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予以备案。此证明经备案审核机关盖章生效。
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14、备案证明原则上不设定密级,我委确认备案后即在网上公开项目及申报单位名称(不公布其他项目具体信息)和备案证明文号。如果备案单位认为该项目信息需要保密,可在报送的备案证明右上角增加“秘密”、“机密”等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