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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相关规定

1970-01-01 08:33:29


 
 
    商务部23日通报称,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而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相关问题,以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依据。

    商务部表示,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进行的修改,是为了保证这个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在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的同时,这个规定在“附则”中新增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此外,商务部还对这个规定的一些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商务部的通报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由商务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修订而来,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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