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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投资法律环境

1970-01-01 08:33:29

 

        阿联酋地处欧亚非三大洲的交汇点,地理位置极其重要;阿联酋独立以来一直实行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已发展成中东地区最开放的自由贸易区;另外,经过多年的建设,阿联酋已拥有比较发达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目前,阿联酋三个主要酋长国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均拥有外商投资所需的完善的水电、通讯、公路、港口、机场、仓储等基础设施。近年来阿联酋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势头强劲,已成为中东乃至西亚地区吸收 FDI 最多的国家。阿联酋无疑是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开拓中东、北非和欧洲市场理想的桥头堡。                                         
一、阿联酋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依赖巨额石油美元,阿联酋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阿联酋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为了减少对不可再生石油资源的过度依赖,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阿联酋政府重视发展国内工业,制定出一系列非常优惠的政策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外国资本在阿联酋投资,以发展非石油产业,实现经济的多元化。
 1、外国资本持股比例比较灵活
    阿联酋政府对外国资本在阿联酋投资成立公司所占比率有明确的规定,外资公司不可以成立独资公司,阿方投资需超过51%,外方持股不得超过49%。但是,如果选择在各酋长国的自由贸易区内(FTZ)设立公司,则不受该投资比例的限制,也不需要在找当地人做担保和支付担保费,外国投资人可以在自由贸易区设立独资公司。
 2、阿联酋税收政策非常优惠
阿联酋没有税务局。阿联酋政府除对极少数行业,如外资石油企业、外资银行等征收“公司税”外,对在阿联酋投资的其他公司,政府都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各种国内税赋;对某些特殊商品和服务业象征性地征收“间接税”。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阿联酋可以说是世界上税收政策最优惠的国家之一。
3、阿联酋关税政策比较宽松
阿联酋对一般商品征收4%的统一关税;对一些商品免征关税。但对一些特殊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如对香烟和酒类征收特别关税。除关税外,基本上无其他非关税壁垒。另外,除个别几种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品外,几乎任何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申领许可证。
4、阿联酋外汇政策
阿联酋执行自由经济政策,无外汇管制。
二、阿联酋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阿联酋为发展本国经济,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但为了维护本国国民及民族经济(本国国民设立的企业)的利益,阿联酋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仍保留一定的限制措施。我国拟赴阿联酋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应对该限制措施予以高度关注。例如,阿联酋现行《公司法》要求阿方投资比例需占51%以上(非自由贸易区内);《代理法》要求必须寻求当地代理才能销售产品。另外,阿联酋《投标法》、《联邦产业法》等法律对外资企业也有所限制。《投标法》规定只有阿联酋国民或者阿联酋国民绝对控股的企业才可以向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承揽政府工程,而且每一个酋长国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规则。当前,阿联酋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履行其所承担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义务,正在修订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等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可以预见,由于阿联酋国内既得利益者的反对,阿联酋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不可能一撮而就,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在短期内也不会完全消除。
三、阿联酋劳动力市场及劳动法
阿联酋是一个移民国家,境内汇聚了大量来自印度、巴基斯坦、伊朗、阿拉伯国家、欧美和东亚的移民。在 450 万常住人口中,阿联酋本国人仅占 20%左右,而来自印度(120 万人)、巴基斯坦(80万人)等南亚和周边国家地区的人口占阿联酋总人口的 60%-65%,其余的人口来自欧美、中国、菲律宾、印尼等国家。因此,多种族的人口构成是阿联酋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特征。
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全面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所有范畴。《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个条款。

根据阿联酋《劳动法》的规定,非阿联酋公民要在阿联酋工作,必须通过在劳动部注册许可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取得劳动部的劳动许可,然后在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获得劳工卡,才能在阿联酋境内工作,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外籍劳务人员不得任意更换担保人,即他不能为雇主以外的人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办理手续更换担保人,转换工作单位。
在阿联酋,个人、企业或者团体并不允许随意招募他国工人,必须首先取得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招募非阿联酋国籍的工人,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证人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监督和管理。
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规定雇员的试用期不应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雇主可不予通知而随时解雇雇员,而且雇员不享有解雇费。雇主对同一雇员的试用期只能有一次,若雇员成功地完成了试用期并获留任,则试用期应视作其服务时间的一部分。雇用合同的期限为有限期与无限期两种。如果是有限期的,那么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劳动时间方面,劳动法规定成年工人每天最多工作8小时或一周最多工作48小时;工人不能每天连续工作5个小时以上,期间有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星期五是法定休息日,如果要求工人在休息日加班,需要增加至少50%的加班费,并且工人不能在连续两个休息日里加班。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雇主要解除合同应给予工人一定数额的赔偿,并支付遣返费或者工人到其他雇主工作所需的旅费。
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雇主、雇员或任何其它方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都有权向有关主管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主管劳动部门应召集发生争端的双方,首先进行调解。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主管劳动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二周内提交有关法庭,法庭在收到申诉后三天内,应决定举行该案件听证的时间,并通知双方。
四、阿联酋的自由贸易区 
 阿联酋 7 个酋长国都拥有自己的自由贸易区,目前,阿联酋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已达到 17 个,此外还有 12 个自由贸易区正处在开发阶段。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阿联酋的自由贸易区设立公司是极具吸引力的一种选择。
在自由贸易区设立公司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几点:
100% 外商独资企业;
 100% 进出口免税;
100% 资本和利润汇出;
 15 年免交公司所得税,期满后免税期可再延长 15 年;
免征个人所得税;
协助雇佣劳工,并提供赞助和住房等其他服务;
独立的自由区管理局(FZA)对自由贸易区进行管理,它也是负责颁发自由贸易区营业执照和协助公司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业务的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选择以自由区企业(FZE)的形式注册新公司,或为阿联酋境内或境外现有公司或母公司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
自由区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受到所在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和法规制约。由于自由贸易区实行特殊法律对自由贸易区企业进行管理,除非在阿联酋入籍,否则除阿联酋刑法以外的法律不适用于自由贸易区企业。
五、在阿联酋投资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及程序 
(一)相关法律
外国人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均须执行阿联酋《公司法》、《代理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加入工商会,取得法人资格,具有同阿联酋本国资本设立的公司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法》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 JOINT_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二)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与步骤 
根据阿联酋《公司法》规定,在阿开办企业首先要有明确的意图,要做好项目计划和成立企业的战略定位与目标,签订代理协议,向当地经济局提出申请,经济局会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项目立项准备 
制定项目建议书,包括确定成立公司的形式、营业执照的类别、经营范围等;
2、市场调研报告
确定企业的市场定位和经营范围,包括现实与潜在的市场需求,企业的竞争力如何等。具体包括成立企业的目标、使命和发展理念;项目与所有权比例划分;公司管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定位;市场定位及营销策略;企业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情况;企业基础建设要求与成本;实施计划的步骤;人员工资与激励机制;价格情况;收入和支出分析;利润分配;现金流与赢利亏损状况;风险分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调研报告要提交经济局审批。
3、指定当地代理
各经济局均设有办事机构,企业可就近申请批准。
4、选址和签订场地租赁协议
5、场地施工与装修 
选定场所后,要根据调研计划做好装修,装修完成后,须通过经济局申请市政府派人现场检查,在申请书上要附有装修图纸,检查合格后就可以申请商业执照。
6、申请商业执照(营业证书),并登记成为当地工商会会员。分别在当地经济局和工商会申请营业证书,注册成为工商会正式会员。
7、员工引进
制定工作职位描述和培训计划。
(三)、投资相关机构
阿联酋7个酋长国在经济管理方面各自独立,相互竞争。每个酋长国都拥有各自的经济部和工商会。而这两个机构就是阿联酋负责经济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中经济部主要负责企业和大型项目的注册登记,并对外发布经济统计数据。而工商会则基本上包揽了其他所有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其他各国的工商会性质不同,阿联酋各酋长国的工商会完全就是一个政府部门,并不带有民间性质。它们在阿联酋各酋长国的经济管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远超过阿联酋经济部。  

 


                            申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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