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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特点

1970-01-01 08:33:28


      (一)司法体系:两大体系并存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体系,分别有联邦初级法院、家事法院、联邦法院和州的(地方的)初级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两者相互独立,平行运作。联邦高等法院享有最高审判权。
      两大司法体系之间客观、实际地存在着审理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对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冲突规范予以调整。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在墨尔本,也曾提出了统一立案、统一分流的设想,但遭到了两个法院体系的共同反对。
      (二)法官制度:追求司法独立和公正
      1.法官任职澳大利亚的法官任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由于绝大多数法官从出庭律师中选任,其严格性可以追溯到律师任职的严格限制。另有少部分从学者中产生,法官由司法部提名,议会表决,总督任命。
      “终身制”是澳大利亚在坚持法官任职保障这一原则下已经着手改革的制度。经过一次宪法规定的全民公决,他们规定法官应在70岁退休。
      法官的薪水是高的,年薪超过三十万澳元,十倍于普通居民的收入。联邦法院的法官收入略高于州法官。法官的薪水一旦确认,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法院的预算由首席大法官每年向政府申报,虽然理论上存在政府卡或缩的可能性,但现实中永远不可能。他们的理念是:如果一届政府连司法都不支持,这样的政府在选举中注定要垮台。
      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荣誉和声望,是律师的终生追求,虽然律师的收入远远高于法官的收入。
      2.法官的罢免:当法官的精力、身体确实不胜任工作或法官出现严重不轨行为时,可以提出罢免。在此情况下,法官通常会主动辞职。一旦辞职,永远不得再次担任法官。是否罢免,由上议院、下议院联席会议决定,程序非常严格、复杂、艰难,这也成为法官任职保障和法官独立的基石。
      3.法官培训:每隔4-5年就进行培训,通常由法官本人提出,法院也会安排法官类似于休假学习的方式进行培训。国家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内容不在于法律和法学理论,而是处理案件的实际办法和技术。
      4.院长制度。首席大法官为院长,司法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分开,在司法事务中,首席大法官与其他法官一律平等,对其他法官的审判工作丝毫不能干涉。当院长发现其他法官效率不高时,会进行询问或督促。每位法官配有四至六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在行政管理事务中,首席大法官就是“老板”。
      5.法官的监督。对法官的监督也是澳大利亚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法院内部,可以通过上诉制度、抗辩制度、合议制、公开裁判理由等进行监督;在外部,可以由司法委员会监督等。但澳大利亚更侧重于把这一问题在法官任职之前解决。在他们看来,对法官最大的监督在于法官的选任。任命后的监督过多,会损害法官的独立、中立、公正。
      6.法官的问题。法官职业是神圣的,但法官并不一定是圣人或完人。在澳大利亚,法官的问题主要是:懒散,坏脾气,对法律的生疏,偏见。
      (三)司法理念:正在变化
      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司法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单纯的就案件判决到注重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变化;二是从墨守法律到服务社会的变化;三是从对抗性的审判模式到法官主动疏导和管理案件的变化。
      (四)民事执行制度:以司法权威为基础
      民事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仅有2%的案子需要执行,且多数为破产案件(相当于我国的履行不能案件)。承担民事执行职责的为sheriff(执行官),由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人员兼任,墨尔本联邦法院的lorance执行官身兼三职:法院行政事务主任、海事仲裁员、执行官。每个执行官负责四、五个法院的执行事务。在担任与兼任的工作中,执行仅占其1/10的精力和时间。这说明,澳大利亚是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的。没有人会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法官的判决不可违背是社会公众的共识。就债务人而言,不执行判决注定会遭到更惨重的惩罚。就债权人而言,一旦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债权人会迅速提出关于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官的执行行为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执行官可以命令不特定的任何人协助执行,形成了“全民皆兵”的协助执行模式。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在案件审理之前,执行官可以责令可能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交出一笔保证金,这类似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超出履行能力的判决是存在的,但澳大利亚同时存在法人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败诉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会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作任何的介入。对个人财产的多少和收入、支出情况,国家通过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予以掌握。
      (五)庭审:庄重而不呆板
      培训学员旁听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次庭审,直观地考察和体验了他们的庭审规则和司法礼仪。
      1.法庭布局
      审判台上坐五位法官,背后是4名法官助理,台下是6位出庭律师。律师的背后是事务律师。通常,上诉方在法庭的左侧,被上诉方在法庭的右侧。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庭,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则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代理人,被指定律师是很荣幸的。
      首席大法官居中,其次是右侧的法官,再次是左侧,依次排序,如果首席法官不能出庭审判,则由其右侧的资深法官居中。居中的法官可谓正襟危坐,其余的四位法官坐姿自然,形态不一,有时也交头接耳、相互交换意见,连续或交叉向律师提出问题。发言律师的形态和语调显示了他的局促和紧张。
      2.着装
      法官着黑色法袍。法袍的面质不尽相同。首席法官、资深法官的法袍是丝制的,其他法官是棉料的。法官助理着西装。律师穿黑色、宽大的律师袍,戴深黄色的假发。在庭审中,律师也可以回头与事务律师轻声商量问题。
      3.证据展示
      所有证据装订成册,并标有页码,法官、所有的律师每人一册,我们在旁听中看到的证据册约有300-400页。
      4.法庭记录与审判公开
      法庭记录不在现场而在法庭上面第二层的专门记录间,由书记官通过现场录像、录音作庭审记录。法庭上的书记官仅作大体的庭审记录,比如几点开庭、何时休庭等。
      我们所旁听的庭审约下午5点结束。据工作人员介绍,7点钟即全部上网公开。即使没有审判结果,也是这样上网公开,公众可在网上查阅庭审情况。
      5.议案规则
      审理结束后,参加庭审的法官每人书写自己的书面意见和理由,法庭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每个人的裁判理由和意见都是公开的。如果一位法官不能参加导致形成了2∶2或3∶3的对等意见时,则推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成立,维持原判。
      6.旁听
      法庭门口有专人值勤(但不是警察),录音机、照相机、手机、打印机以及其它电子设备和行李包、手提包等,一律禁止携带进入法庭。旁听人员进入和离开审判庭时,应向法官鞠躬。为了抑制出入频繁以及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敬重,旁听人员应至少保持旁听10分钟。
      (六)司法委员会:重在服务司法
      司法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包括三项:一是协助法庭在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上达成协调一致;二是监督、协调法官的判决与以前的类似判例保持统一、协调;三是受理、检查对司法人员的抱怨和投诉。为了履行职责,该委员会可以向总检察长提出相关建议,可以围绕其职责与相关的自然人或组织建立联系。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实际成效,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增强判例的协调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技巧和知识、通过及时妥当的方式处理投诉。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每年审查、监督约100件案子,但司法委员会只能审查,不能就事实、法律问题作决定。如果认为确有问题,只能提交议会作进一步决策。
      从整体数量来看,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的数量很少。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所受理的投诉反映的问题包括:偏歧(Bias)占30%,听审、听证不公正(Failure to give fair hearing)占25%,不胜任(Incompetence)14%,不适当的评议(Inappropriate comment )占12%,与律师串通合谋(Collusion)7%(司法委员会调查认为全部是诬告),法庭礼貌不当(Discourtesy)6%,诉讼迟延(Delay)1%,其他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