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8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司法系统外,还有独立的州司法系统。美国联邦法院分三级,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初审法院,美国划分了94个联邦司法区,并以该地理划分为依据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每一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大的州则有多个。每个联邦司法区都设有破产法庭,是联邦地区法院的组成部分。破产法庭的管辖范围很有意思,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它管辖所有和破产相关的问题和纠纷;而且,一旦破产法庭受理了某桩破产案件,则在所有其他联邦和州法院未决的与该案相关的案件,都移送到该破产法庭审理。联邦初审法院还有两个专门法院,一个是管辖国际贸易和关税问题的国际贸易法院;另一个是管辖因为征收、征用等问题而起诉联邦政府的美国索赔法院。
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共有13个上诉法院,其中包括十一个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管辖本巡回区的针对联邦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针对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做出决定的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全国范围的特殊案件的上诉,例如专利案件、国际贸易法庭审理的案件、美国索赔法院审理的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它管辖联邦上诉法院意见有分歧的案件、涉及到重要的宪法问题的案件,以及需要明确联邦法律的案件。在极少数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既担任一审,也进行上诉审,如涉及州与州之间边界划分的案件。
联邦法院系统除上述三级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税收法院等。
州法院的设置和名称因各个州而各不相同。但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哪些案件应该由联邦法院管辖,哪些案件应该由州法院管辖,则是一个说起来似乎还让人明白,但操作起来却是让法官和律师都头疼的问题。确定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对容易,但是,确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有交叉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则就相对困难。而且,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州法院有时即使有管辖权,也得适用联邦实体法律;而联邦法院有时也必须适用州实体法律。
一个管辖上的疑难案件,充分显示了美国司法管辖的复杂性。案件被称为“起亚案”,它缘起于一位女车主的发现。她购买了起亚小汽车,在里程还未到一万七千时,就不得不修理刹车零件。后来,她发现刹车总是在间隔相对短的时间内就需要修理。于是,她请了律师解决这件事情,律师发函起亚公司,但起亚拒绝了车主撤销合同的请求,由此而引发了诉讼。
按照《美国司法与法院程序》的规定,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涉及到外国政府的案件;2、关于宪法的案件;3、关于民权与选举权的案件;4、标的额大于或者等于75000美元的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5、海事案件;6、破产案件;7、关于水陆运输委员会的命令的案件;8、关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9、集团诉讼案件;等等。集团诉讼案,是当时刚刚加进不久的一项内容。联邦法院被授权管辖这类案件,引起了联邦法官的普遍不满,因为这明显加大了联邦法官的工作量。
起亚案中,原告买方是宾西法尼亚州人,被告卖方的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因此,该案应该属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但因为原告认为标的额不足75000美元,所以在州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起亚公司又将案件转移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宾西法尼亚东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的请求可能超过75000美元,因为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可能获得三倍的赔偿额,而且还有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等。因此,联邦法院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将案件发回到州法院审理的请求。
但是,案件管辖问题并未就此终结。原告在宾西法尼亚东地区法院获得了该案属于集团诉讼案的认准,被告因对这一认准决定不服而上诉至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有意思的是,尽管在上诉中,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问题,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却对管辖权进行了审查,认为联邦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官做出这一决定的根据如下:第一、根据《美国司法与法院程序》第1447(c)之规定,任何时候,如果案件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如果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会小于75000美元,则案件必须发回到州法院审理。第二、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尽量缩小,以减少其工作负担。根据这一原则,一旦发生案件被移送或被发还情况,则国会立法的主旨是希望将案件发还到州法院。第三、尽管案件可能因集团诉讼而导致标的额增加,但原告个人的请求额并不超过750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虚夸了原告的请求额。
这样,经过了一波三折后,案件又被发回到州法院审理。
美国司法管辖的复杂性耗费了巨大的检索成本、人力成本,联邦和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可操作的余地。双重司法体系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这一问题延续下去——这是立法不能完全周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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