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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1970-01-01 08:33:28

 
 文章来源:经商处

 

(一)基本优惠
投资法10年内不变;外国投资和投资者在乌境内的资产不被征收;外汇款项自由汇入汇出,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在乌获得的收益可以用于再投资活动或根据投资者的意愿确定;外资在投资活动结束后返还给投资者;保证投资没有政治或其他风险。
2007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集团在对乌企业活动改革和投资积极性所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乌在完善商务环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规定,理顺了自愿倒闭程序,降低了所有权转移成本和企业的税赋,这些举措刺激了私人资本的增长。据报告估算,2007年,乌企业的税赋总体上降低了26个百分点。
根据2006年6月7日总统令,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做的公正费用根据最低工资额计征,通过按楼房面积为基数计算费率,不再按固定费率10%国税利率计征,从而降低了所有权转让成本。
主要经济领域的私有化进程不断深化,私有经济成分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承担投资义务的情况下以“零成本”收购破产企业。
乌制订了一系列中期技术改造纲要,涉及棉花加工、油脂、化工、机电、纺织、制药、建材和冶金领域。
(二)税收优惠
税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税务负担不断减轻,如,自1996年以来,法人所得税降低了四分之一。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
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1、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
2、增值税—20%;
3、个人所得税—13%; 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4、企业财产税—3.5%
5、统一社会税—24%
6、中小企业统一税—8%
7、天然气资源税—30%;凝析油资源税—20%;原油—20%;煤炭—3.8%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类企业,免征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社会设施发展税、小公司应缴纳的统一税以及免除向国家道路基金应支付的留成。
-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资:30-300万美元,优惠期为3年;300-1000万美元,优惠期5年;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资不受乌政府担保。
-上述优惠还适用于以下条件: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设立企业,如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林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马干州和费尔干纳州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等。
-在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成分不低于50%;
-私人直接投资企业需通过乌国家注册;
-投资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技术设备;
-享受上述优惠的投资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期内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
2、利润税(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
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
2000-2007年间,利润税从38%降低到10%,统一社会费从40%降低到24%,对小企业和农场主规定的统一税率降低到10%。7年间,总税赋比例从40%降低到27%。
自2007年1月起,乌将利润税率降低为10%(2005年15%,2006年12%)。
-如外国投资是投向国家投资纲要清单中的项目,则法人在国家注册后的7年内免征法人所得税(利润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新成立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上缴25%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在乡村地域内新成立的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25%计征,第三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所得税(利润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法人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统一税(对实体规定的简化税收系统);
-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税率为15%(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对生产儿童、妇女用品和手工艺术品的法人企业征收10%的所得税。
3、财产税优惠:
-对新成立的企业在自注册起的2年内免征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财产税;
-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财产税;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用于鼓励发展地方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型基金会5年内免征财产税。
(三)海关优惠
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进口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以及乌不生产、但地方生产工艺流程中需要的材料和部件5年内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
-外国投资者向乌运进的生产用财产和自用物品根据合同免征关税;
-对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法人可以免税运进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的自产商品;
-对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在乌施工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产品分成协议的工程人员根据项目文件带入乌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这些人员的个人物品均免征关税;
-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对外资企业固定资本投入的技术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如外资企业通过出售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获得60%以上的收入,该企业则被视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享受额外的税收、关税及其他优惠。
-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
-建材生产企业享受的行业优惠:根据乌总统2003年5月6日第3240号命令第11款,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建材和结构件的企业在进口设备及其成套配件时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为完成乌总统2005年3月24日第3586号命令规定的任务,“乌兹别克斯坦建筑材料”股份公司所属企业进口乌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及其辅助材料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对再次投入使用的新技术设备五年之内免征财产税;自2007年4月1日起,乌法律对进口技术设备规定的关税优惠就根据经济部、外经贸部和国家海关委员会批准的清单予以落实;如根据乌总统2007年3月14日第3860号命令第2、5款所规定的合同条款供应技术设备,则进口技术设备的关税优惠适用于成套制品和备件。
-如外国投资投向生产领域,乌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根据投资数额降低税率或在7年内对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技术设备进口关税,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土地税,对出口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等;根据2007年3月24日乌总统命令,为促进生产企业改造,重新装备新设备和新工艺,规定在3年内将税收基数降低到引进新设备、新工艺前的水平,并在新设备运转后的五年内免除财产税;根据2007年6月乌总统批准的《2006-2008年私有化纲要》,投资者可以零成本买断乌国家未持股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