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8
规范外商投资的立法是1972年的外商经营法(英文为Alien Business Law),由商业部商业注册厅实施。这里的外商指:非泰国籍的自然人;至少资产的一半为外国人拥有或该资产的股东、合伙人及成员的一半及以上为外国人的法人;有限或注册普通合作公司中管理伙伴或经理为外国人。该法禁止这些外国人从事一些行业的经营,并要求他们在从事某些行业经营的时候得到经营许可。
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从事的行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行业,第二类为只有得到投资委员会(BOI)鼓励才能允许经营的行业,第三类为在得到商业部商业注册厅厅长的许可或在BOI鼓励措施项下的情况下,外国人才可以经营的项目。该法或其它法律没有特别注明的行业不受外资比例的限制。不过,外国人在泰国从事:1)泰国政府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的经营行为;或2)泰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的协议下允许的经营行为,则不适用外商经营法。
但是后来对外商经营法进行了修改,允许外商更大程度的参与。1998年8月18日内阁原则上同意了经修改的外商经营法(英文为Foreign Business Act,FBA),并于1999年11月24日由国王亲自颁布实施,Foreign Business Act代替了1972年的Alien Business Law。
FBA与ABL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
对证券代理服务、批发和零售、建筑、非丝质的纺织品、服装、鞋、酒类生产和拍卖做了进一步的放开;
对只能由泰国人经营的行业做了重新规定:1)因特殊原因只能由泰国人经营的行业;2)因国家安全、文化、传统、民间手工艺、环境而对外国人进行限制的行业;3)泰国人缺乏竞争力的行业;
今后政府和私有部门代表将组成指导委员会,定期审议禁止和限制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分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实际上,一些重要的行业已经放开,允许外国资本更大的参与。尤其是允许外商在10年内拥有银行、金融、证券公司的控股权。但是政府又同时规定,10年以后新注入的资本必须来自泰方,除非外方拥有的股份低于49%。
投资促进措施:
BOI对泰国和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以及其它方面的鼓励措施,《促进投资法1977》构成鼓励投资条款的法律基础。许多投资行为都得到该法的鼓励和优惠。
税收优惠主要帮助减少投资者在投资初期的成本,而非税收优惠旨在减少投资者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便利。这些措施包括:
保证不进行国有化、价格控制以及不受到新的国有企业的竞争;
允许外国人入境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或从事鼓励投资的项目;
对于鼓励投资的项目,允许外商拥有开发该项目的用地。
在过去的一些年里,泰国税收优惠的政策旨在通过吸引外商在基础设施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投资,来促进各地区工业的均衡发展。整个国家分为三个区,一区为曼谷及邻近的5个府,二区为与一区毗邻的10个府,三区为泰国的其它府,以及Laem Chabang工业园区。一区的税收优惠最少,而三区最多。工厂的重新选址也是税收优惠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工厂设在曼谷及其邻近的府,因而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公司将他们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迁移到边远地区。
除了工业分散化,BOI也重视能够促进泰国技术发展、改善基础设施以及保护环境的投资项目。
由于亚洲经济危机的爆发,BOI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振兴经济、加强该国的竞争力。这些措施包括放宽合资企业的标准,允许外资更多的参与、促进债务重组以及鼓励公司采用国际标准。主要是鼓励现有公司保持和扩大他们在泰国的经营。
由于放宽了对外资持股的限制,1997年11月-1999年4月,新进入泰国的外资达258亿铢。
2000年8月1日,BOI又公布了新的投资促进政策。与以前的政策相比,不同之处主要在:
区域划分中,一区不变,而二区由原来的10个府增加到12个府(增加的二个府分别为以前三区的罗勇和普吉);
保留了原来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尽量在工业区内设厂,对投资额在1000万铢以上的获投资优惠企业,要求在获得审批2年内获得ISO9000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减少其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等;
为与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相一致,取消对投资措施中对出口额的限制以及使用国内配件/原料比例的规定,但是奶制品的生产、汽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装配仍然受国产化率(local content)的限制。
(驻泰国使馆经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