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婚姻法新规解读

2025-04-27 20:13:35

2025年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新规”),该司法解释自 2 月 1 日起施行。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新规亮点颇多。

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 “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若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在涉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上,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若为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处理方式类似。

四、在股权与继承权处理上,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而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另外,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