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2 11:53:10
每一个公司并购案件具体情况可谓千差万别,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一份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一下条款。
一、前言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提示
前言部分的功能在于阐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功能,这有利于正确理解合同的条款。
二、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1.隐瞒:是指出让方在披露过程中对其明知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行为。
12.遗漏:是指出让方对其应当知晓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由于其不知晓而未披露,或虽然知晓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
14.公司权力机关: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批准本公司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机构。
15.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16.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人事权(包括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撤换)以及印鉴、账目、资产等移交的时日(一般情况下本条款仅对绝对控股的并购适用)。
17.目标公司的法定账目:是指完整保存于目标公司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记载和核算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凭证。
18.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提示
股权并购协议经常是跨国合同,交易双方的语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学科、部门、专业多,为防止因双方对某些词语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对某些词语的含意在协议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哪些词语需要解释其含意,只能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文化、法律背景决定。
三、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
1.出让方。实务中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如果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明确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统一称为出让方。如果出让方为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应当写明收购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目标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分公司为目标公司组成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载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都有对外投资,对于这些投资除属于债权类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它们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6.交易标的。在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提示
(1)股权包括股东依据出资额和公司章程拥有的财产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人事权和诉讼权。财产权又包括利润分配权、股权出让权、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继承权等。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些权利必须一并转让。
(2)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决议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登记在属于公司负债的应付股利账户,该等属于负债的应付股利原则上不能转让,仍应当支付给出让方。凡是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没有分配的利润一概与股权一并转让,必须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向新股东分配。
(3)除非出让股权的股东尚未完成出资,或者已经确定有出资违约责任(迟延出资或出资不符合约定)或者出资不足责任(非货币出资虚高作价),否则股东不对目标公司承担什么既定的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勿需载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获得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什么责任。
四、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该条款对于促进出让方如实披露,规范操作,对于防避受让人的并购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向受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的这些承诺与保证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开款明义。
该条款的内容大致有:
1.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获得营业的资格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历次分立、合并、改制、改组等均依法有效进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况,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况;
4.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均已作核销处理;
5.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无瑕疵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乃至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尽责任和争议,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6.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7.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未设立质押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让的股权没有设立任何质押和他人权利,出让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8.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已经履行内部批准程序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已经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企业内部批准手续,并获得企业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
9.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所有的资产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10.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负债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双方已经对其将产生的目标公司负债数额进行了确认。凡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1.出让方关于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不会低价转让资产、不会赠与资产、不会无偿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会无偿扩大自己的义务、不会分派股息和红利、不会作出有损受让方利益的安排和行为;
1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出让知识产权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出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不会出让自己的用电指标、用水指标、排污指标和各种政府许可,不会出售自己的业务、销售网络、销售协议、已经发放的促销品、宣传广告等。并且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护其拥有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经济信息;
1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会恶意订立合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恶意签署有损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确需签署的标的额在XX万元以上的合同,出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事先通知受让方;
14.出让方关于冻结员工职务和薪资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提升员工的职务,也不会对外招聘管理干部,不会变更已有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的薪资,不会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数量;
15.兜底条款。其内容大致为:除上述承诺与保证外,出让方还承诺和保证除在本协议或有关文件中披露给受让方的对受让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外,交易股权及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受让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撤销的。
提示
出让方是卖方,必须保证自己交付的标的是无瑕疵的,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会要求出让方作出大量的承诺与保证。从实践经验看,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越多越好,对受让方越有利。因此,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多地增加出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
五、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对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的一个条款,表明受让方已经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受让股权。实务中多以“受让方向出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受让方关于有权受让股权的承诺与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2.受让方关于依约支付转股价款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具有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3.受让方关于签署本协议受让股权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提示
在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较少。这主要是由交易双方的地位所决定的,受让方是买方,支付的是货币,受让方即使只承诺按时支付价款一条就已经足够了。
六、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
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将并购意向协议中关于出让披露事项的内容引入合同,从而使出让方的披露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进而为投资公司因出让方不尽责披露而生的损失的索赔奠定基础。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保证已经按照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了披露义务”,或者“出让方保证其对披露义务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约定”,“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让股权并同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原则规定:
(1)披露是出让方单方对受让方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可能导致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更应该全面如实披露;
(2)出让方不得隐瞒和遗漏应当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隐瞒或者遗漏的视为出让方未披露;
(3)披露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发生的期间为目标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但以该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尚未消除或其结果尚未发生和尚未处理的为限;
(4)自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至目标公司交付日这一期间目标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不利的事项,出让方有义务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在开始交付前书面通知受让方;
(5)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订立本协议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权的,才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的价格的;
(6)出让方在此明确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本章关于披露原则的约定和关于披露内容的陈述,或者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前交易双方有关出让方披露的约定或出让方关于披露的承诺,以及根据公允原则出让方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出让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对受让方进行赔偿。
2.披露的内容:
出让方在此明确其已经完成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可靠:
(1)合同:目标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或未尚履行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或性质相同的文件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2)债务:不管是否列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为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付股东的款项,包括目标公司依其销售协议或有关销售政策应当支付给经销商、消费者的折扣、折让和奖励等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各种债务,已经全部列表提交给受让方。对原因已经生成但结果尚未确定的债务,出让方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不会使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
(3)责任: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凡是应由目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管履行责任的内容、方法、期限和数量是否已经确定,只要引起责任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而责任并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4)处罚: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不管处罚权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5)诉讼:不管目标公司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关诉案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结案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6)他人权利:不管目标公司主动所为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发生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留质,以及权利质押、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7)改制取得:目标公司通过改制、分立、合并取得的资产以及该等资产是否设置有抵押或限制转让等的情况,已经全部向受让方如实披露;
(8)股东未尽义务和特别权利:凡目标公司的股东依公司章程、协议规定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和将继续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独家供货权、独家经营权、共同使用权等等,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9)他人财产:凡建在目标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其产权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权益的已经向受让方披露,凡目标公司为生产和经营所需长期使用他人的财产也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0)特别义务:目标公司对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诸如供电、供水、供汽、通过、出租、出借资产等义务的,不管是否有协议,只要具有持续性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1)特别权利:凡是政府提供给目标公司的特别权利,或者目标公司对其它单位享有的特别权利,只要该权利是持续着的,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2)员工和劳动合同:员工总数及有关待遇、劳动合同、工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离休、退休、预退、工伤、停薪留职等特别员工的名单和公司的负担情况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13)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考、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14)除上述外,根据披露原则出让方应当披露的其它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提示
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经验看,单单依靠出让方的保证是不足的。换句话说,不能只听出让方怎么说,还要实地看看,看看财产的现状,看看财务账目是否例规并且准确,看看合同是怎么写的,核实一下,计算一下,这就要求出让方进行尽责披露。从实践经验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这是因为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的披露和承诺保证一样,都是受让方要求出让方进行赔偿的逻辑前提。规定得越多越细,受让方一旦遭受损失,向出让方索赔的理由就越充分。
七、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最大风险就是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的损失。从实务中看,引起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情况多种多样,有因为出让方有意隐瞒目标公司负债或责任的;有因为目标公司管理不善,因不知情而未披露的;有因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不能被追究而未披露的等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投资公司防避并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出让方的赔偿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是特指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只有出让方才负有的单方责任,而且该责任受股东有限责任的规限一般以股权转让价格为限,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致的责任,是双方均负有的责任,且不受股权转让价格的限制。从实务中看,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况、行为、协议、合同等),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之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或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2.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本章所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XX章约定的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是出让方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本协议项下出让方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计得;
(3)按上款约定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足人民币XX万元时,免除赔偿责任;累计达到人民币XX万元时,由出让方按上款规定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从实务中看,受让方多会根据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一个赔偿责任豁免额,这不仅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受让方对出让方微小过失的谅解,还在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过小的索赔额不抵诉讼成本的支出);
(4)在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受让方应当促使目标公司书面通知出让方,如果出让方要求以目标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受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出让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只要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5)受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不会主动履行或然负债,但遭受抵消权、法律强制执行或出于出让方利益的除外(在实务中出让方多要求受让方促使目标公司承担不和解义务,以防止目标公司在前边结账,出让方跟在后边埋单);
(6)出让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支付或然负债后XX日内向受让方履行赔偿责任(注意虽然或然负债是目标公司支付的,但出让方的赔偿义务却应当向受让方履行,而不应当向目标公司履行);
(7)出让方对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从股权转让基准日起XX个月;但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偷、逃、漏税款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10年,超过该等期限目标公司再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出让方对受让方因自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购买股权的价格;
(9)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比例计得出让方的赔偿额,并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提示
(1)关于出让对受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期限问题,在实务中多参照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处理。所以对一般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可以为24个月或26个月,这是因为这些负债的债权人向目标公司的追索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二年之内。诉讼时效一过只要目标公司坚持不和解的原则,受让方就不会因目标公司支付了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所以约定24个月以上的保证赔偿期限对受让方是有保障的。但是也有例外,这就是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担保人追及而产生的或然负债,以及因目标公司偷、逃税款和其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或然负债。这些或然负债的诉讼时效或者受主债务期限的制约,主债不到期担保人不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及或者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目标公司无法用一般诉讼进行抗辩,需要约定较长的保证赔偿期限。对这类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引起的赔偿责任,多约定为十年以上。从实务中看,对于保证赔偿期限,受让方总是希望越长越好,出让方总是希望越短越好,没有统一的规制,唯以谈判结果而定。
(2)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比例)要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计算,这是因为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会使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未出让股权的股东自负其相应的部分,出让股权的股东也应当负担与其股份相应的部分,只是由于其将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使本来应当由其承担的损失转嫁到了受让方,故应当由其对受让方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应当是依其出让股份应当承担的部分,所以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当用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
(3)如果出让方由数名自然人组成,特别是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即使出让方发生赔偿责任,受让方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对此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或者单独订立协议约定各出让方之间互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再要求提供一个有能力的法人单位,对出让方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就更好了。从实务中看,对自然人的债权比较难于实现,如果有一个法人单位提供担保,这样实现起来就容易得多了。
(4)为了顺利获得赔偿,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除要求出让方对其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外,还可以约定迟延支付少部分转股价款和抵消权。这就是将少部分转股价款留待一般或然负债赔偿保证期限结束后再支付,而在支付前出让方发生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受让方有权主张抵消,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赔偿款。
(5)关于保证获得赔偿的问题,实务中还有一种作法就是安排出让方将拟出让的全部股权分两次转让,先行出让大部分,使投资公司获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一两年之后再出让剩余的小部分。在受让大部分股权时约定出让方用剩余股权为其或然负债赔偿责任担保,就是用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对其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八、股权转让基准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走评估程序的股权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它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在实务中该条款要明确载明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功能还在于:一是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二是双方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受让方可能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背书。也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当经受让方同意。
九、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中,这个条款谈判的时间虽然最长,但写起来却非常简单,往往就一条。不过在有些案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增加了许多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下边我们就以增加调整内容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为例,看看这个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
1.关于股权转让的预约价格。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
这个价格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提示
预约价格是根据出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确定的,如果经过核实出让方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真实,预约价格就不会调整,如果经过核实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化,那么预约转股价格就需要调整。由此可见,采用预约价格的价格体例对受让方防避并购价格风险大有好处,特别是对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是非常有必要。
2.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派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产进行稽核和查验,并根据稽核和查验的结果对上述1所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对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和资产的稽核和查验以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对目标公司违背本协议X款出让方承诺的有关项目致目标公司财产减少或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按照减少的数额调减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资产根据目标公司该等资产的明细表进行查验,对实际数量不足明细表载明数量的,参照已有部分的单价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3)对目标公司取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货币资金,稽核其实际形态,对欠据、借条等非货币形态的,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4)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应付账款,根据协议和业务情况确定其有效性,对坏账部分作损失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5)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项流动资产,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稽核,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存货总值和出让方披露的存货明细表,对存货的价格、数量、可用性进行稽核,对不能使用的、过保质期的、主机报废的备品备件、不再上市的包装物作报废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7)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各项负债,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有关协议和国家政策对各种借款和欠款的数额、利息、滞纳金、罚金是否确认记账进行稽核;对各种税款是否缴纳或确认记账及发生的滞纳金、罚金进行稽核;对应付经销商的返利、奖金、折扣是否支付或预提进行稽核;对员工的年终奖金、其他奖金、福利费是否预提进行稽核;对职工的各项保险是否按期缴纳进行稽核;对其他负债项目进行稽核。并根据稽核的结果调整目标公司的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8)对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各种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1)至(8)项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所有者权益调整的结果,凡是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少于出让方披露的该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按照如下比例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额×(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额)。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交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稽核和查验的时间安排。自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开始稽核和査验工作,稽核和查验应当在两周内完成。
提示
(1)关于查验稽核人的问题,实务中有双方共同派出专业人士组成查验稽核组进行查验稽核的,也有双方共同委托中立的中介事务所进行查验稽核的。不管由谁来进行查验稽核,都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单独协议中加以约定,只有这样查验稽核的结果对双方才有约束力。
(2)关于查验稽核安排的时点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前的,对受让方不利,因为这样出让方会在协商中表现强硬,而受让方会因急于接收目标公司而作让步。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完成之后对受让方比较有利,一是目标公司已经由受让方管理,查验稽核更容易顺利地进行,且容易发现隐藏的问题;二是目标公司已经移交由受让方管理,受让方不急于确定价款,会在协商中更主动。
(3)在实务中除采用确定价格和上述预约价格的以外,还有采取三项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固定总值(含溢价),长期负债确定,查验稽核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最终确定转股价格的。这种方法的要领和做法与上述预约价格的方法差不多,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三项资产的总值(其中含溢价)和长期负债额不作调整,然后根据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查验稽核确定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根据确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转让股权的比例计算得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这种确定价格的方法与预约价格的方法一样,都是对付披露不足的好方法。
十、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于股权交易双方防避并购风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务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称为对等付款;一种称为监管账户付款。对等付款是指双方权利对权利、义务对义务,其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第一批付款。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是外资并购一般安排在并购协议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之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之前。如果是采用预约价格或者三项资产总值减长期负债总额的,按照预约价格支付第一批付款。
2.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采取预约价格的定价方法,第二批付款应当约定在工商变更完成且双方签署转让股权计价协议后XX日之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至股权转让价款的百分之XX。在实务中这种约定既能弥补预约价格的不足,又能使并购方在查验稽核确定股权价格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另外注意这里说的是付至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实际是双方新近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乘以百分之XX,再减去第一批付款已经支付的部分。
3.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且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的XX月之内,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提示:从实务中看,为防避并购风险和顺利取得或然负债的赔偿,投资公司一定要力争滞留一部分价款在自己的手中。
4.出让方的收款地址。受让方的开户银行为XX,收款账户为XXXX 。
5.外币折箅。如果受让方以美元向出让方支付转股价款,按汇出前一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
6.受让方的扣收权利。在受让方按上述约定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前,如果依本协议关于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或者依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7.税收。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提示
(1)关于采用监管账户方式付款。采用监管账户付款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前,受让方和出让方与委托银行订立监管账户协议,开立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受让方按照约定将基本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转让预约价格的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存入账户的金额、币种、前提条件或期限、受让方主动放款的条件和期限、出让方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条件、银行决定放款的条件和期限等。这种安排首先起到一种交易能力对等明示的作用,出让方用于交易的股权已经向受让方明示,受让方也对等的将支付能力明示给出让方;其次起到一种保证付款的作用,在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即使受让方不支付价款,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也能根据约定向出让方释放款项。在实务中采用监管账户的,多在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款支付条款中概括地说明这种付款方式的基本原则以及定向委托的银行、委托银行的费用、存款利息的归属等问题,然后指引到具体的监管账户协议,并将出让方、受让方、委托银行签署的监管账户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还有一种付款方法就是银行信用付款。这种方式就是由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提供银行信用。实务中受让方需要寻求一家投资银行对并购的支持,一般情况下银行会介入并购谈判,并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当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行就可以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担保。在有银行为受让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让方就不会怀疑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付款过程就变得容易得多。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从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投资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都成为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需要履行有关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程序。从实务中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取得比较容易,而对管理权的取得则相对复杂得多。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条款就是为投资公司如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设的。这个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多数约定在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完成后的X天之内,双方择定时日为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
2.权力移交。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受让方加人后重新成立或选举、委派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3.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标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目标公司递交从即日起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4.印鉴移交或更换。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目标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的目标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印章。
5.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日,双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政府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査验和移交。
6.对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验和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核和交割。
提示
第一、公司并购不同于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是以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其基本特征的。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应当约定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是投资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
第二、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看,一般不好约定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具体时日,只能约定一个期间,比如受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这个期间之内择定具体的时日。
第三、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的更换及工作的交接;各种公章、专用章的更换等。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目标公司的名称没有变更(在有些情况下,本来应当变更目标公司的名称,但是受时间的限制,不得不暂时使用原名称,待并购完成后再行变更),也最好更换目标公司的各种印章,这对分清用印责任大者帮助。
十二、目标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关事项
为了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易,交易双方在此确认将尽早分别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项,并遵守下述约定:
1.分别向对方提供有关本公司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签署或者提供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表格、证照、文件、资料、证明等;
3.完成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备申请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条件;
4.指派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目标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受让方派驻的观察员协同工作;
6.保证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不会做出有损目标公司或不利于股权转让或不利于受让方 的决议、决定、契约、安排、计划等;
7.目标公司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情况或者对受让方不利的情况,出让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8.出让方安排目标公司对其财产投保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以后。
提示
本章主要是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及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之间双方应当履行的事项和义务。这段时间有两项重要事项需要投资公司特别加以注意:一是目标公司管理的过渡,虽然我们在协议中将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约定在某一日完成,但是在实务中这会有一个过程,有些事项是立时完咸的,有些事项可能需要一个逐渐的过程;二是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对受让股权的拥有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只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变更登记,投资公司才好行使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
十三、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完成,才可视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2.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办的责任人;
4.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
十四、员工和竞业限制
这个条款的内容一般会包括以下各项:
1.载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员工总数;
2.出让方对员工负有的特别责任;
3.受让方对员工负有的责任;
4.为保护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过渡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关于目标公司以前改制过程中员工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6.关于目标公司对离、退休员工的责任问题;
7.关于员工的其他问题。
提示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有关劳动合同以外的事项以及双方对员工的责任等应当在本章中载明。
十五、不竞争
不竞争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承担的一项特殊义务。从实务中看受让方一般都会要求出让方承担不竞争的义务,但出让方能否接受则只能依谈判情况而定。所谓不竞争是指股权出让方在多长时间之内,在多大的空间之内,不从事、不参与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和业务。
十六、终止交易
终止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受让方的利益所设。一般会约定在目标公司交割之前发生不可抗力、目标公司重大资产损失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者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发生变更修改使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成为不可能的,受让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让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
十七、保密
保密条款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基于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出让股权一方在出让股权后不得传播、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二是基于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事项。
在有些情况下双方也约定对股权变更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以便作到协同披露。
十八、费用
为签署本协议所进行的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股权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十九、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但是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出让方赔偿责任条款的区别。前者是因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标公司遭受了交易双方在评估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时未被考虑的负债,从而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的减少而遭受了损失,出让方负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而后者则是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本章规定的违约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七章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对受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出让方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四章言明的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披露义务的一项或数项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但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的损失由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的约定赔偿;
(3)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章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4)出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5)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让方由数人构成适用本款)。
提示
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最好比照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要求各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出让方寻求一家有能力的法人对其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承诺与保证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出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出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出让方的损失;
(4)出让方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追索享有连带请求权。
二十、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但本协议有明文约定且该规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从其约定。
2.涉及到目标公司的资产、法定账目的事宜本协议未作规定的,双方在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提示
凡是目标公司在中国的,其股权交易必适中国法律。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或争议,应在遵守本协议原则和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尽量争取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但前述规定并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权利(或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任何一方申请仲裁必须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由该会依其规则仲裁。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各选一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双方将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二十三、其他约定
这是一个杂项条款的口袋,根据需要设立其内容。比如: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双方签署意向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纪要、记录等凡是内容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的其内容一概废止。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X。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效力等同。
3.股东借款及处理方法。
4.XXXX。
提示
股东货款是股东借给目标公司的款项。如果股权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有股东借款,就需要双方协商处理,以求消灭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关系。股东借款是债权不是股权,它与一般借贷关系的区别在于它与股权关系相伴,因此,当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时候就需要解除相关的债权关系。从实务中看,股权出让方股东借款的处理大致有如下方法:(1)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将股东借款(债权)一并转让,不过应当单独作价,且一般不会有溢价。转让后股权舞让方代位股权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这需要在股权转让之外履行一个债权转让程序,不过一般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一个指引条款。由目标公司在出让方转让股权的同时将贷款偿还给股权出让方。采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目标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二十四、通知
1. 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传真方式做出,但应随后附以书面正本确认。
2.出让方发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发给出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出让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收到;出让方发送给受让方的通知均由出让方的通知人发送给受让方,出让方通知人发出的通知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发出的通知。
3.受让方发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让方发给受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受让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受让方收到;受让方发送给出让方的通知均由受让方的发出通知人送给出让方。
二十五、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双方加盖公章为有效签署,经有效签署生效。
提示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签署生效的形式要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以由委托代表人签署(提交授权书);可以直接加盖公章。三种方式都是有效签署。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就只有约定要件成就协议方始生效。比如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那就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能由其他人签署且双方都加盖公章后才生效。再比如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授权谈判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交易双方(或一方)报本公司权力机关批准,自双方都接到对方的通知和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交易的决议正本之日起,本协议生效。但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次日起届满XX,仍有一方未接到对方的通知和批准决议的,本协议自动废止。总之,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且一旦约定,就只有条件成就协议方才生效。
(2)如果属于外商并购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报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生效。
(3)如果有关股权转让涉及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申报的标准,从稳要考虑双方也应当约定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在经过中国反垄断审查机关审查后生效或者履行。
二十六、附则
1.本协议用中文一种文字写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X 份,其余报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
2.本协议于XXXX年X月X日在中国XX市签署。
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会完全相同,以上的讨论仅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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