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8 22:54:39
1、外资企业批准文件(由区、县外经贸局或市级投资区、工业区审批权限内)(原件二份)
2、投资者关于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报告(原件)
3、投资申请表(原件)
4、外资企业章程(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上报省审批的项目)
6、投资者法人证件(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投资者系二个以上自然人,应提供共同投资协议书(原件)
8、投资者资信证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交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
9、董事会名单(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10、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派书)(原件),若委派出国内公民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复印件)、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1、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12、特种行业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13、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出具环保部门意见书(复印件)
14、生产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复印件)
1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上海涉外律师 编辑、整理; 涉外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版权声明:本博客致力于为网友提供一些公益性法律知识、信息,申琳昌律师会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论文、调研成果、法制报道在本博客发布。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结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